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EUAbuMuczc
楊塗能大哥Line的留言
我不認為因就只是中興新村這樣的小小事件,美國就完全放棄對台灣人民,而完全以台灣關係法處理,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它並不是一個完備的法案,雖然美國對政策以台灣關係法為依據,美國是人權法治的國家,台灣關係法没有保護到本地台灣人的人權,洪仲坵被虐致死,是突顯台灣關係法的不完備,要用台灣關係法直接决定台灣問題,不太可能,我的看法台灣關係法只是一個過渡的法案,它的位階没有比舊金山和約大,欧巴馬總統這一任没有解決,下一任不代就不解決,更何況,中國人進來越来越多,而且也在國民黨的掩護之下,可以在中華台北選舉投票,而真正能投票代表台灣的人,不是23oo萬人,而是17oo萬,必須是具備台灣公民的資格才算,我們可以從美國不承認烏克蘭克里米半島投票看出來,現在台灣的選舉是中華台北的體制內選舉,國際上也没有承認這樣選舉出來的結果,就承認中華台北是合法的政府,以下這是美國憲法大家也需要稍微了解,幫助大,憲法的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也適用於台灣。2014/11/4
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前言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定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權利。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但是,只有十條為各州所批准,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玟府。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其他語言版本:
English
台灣地位如迷宮,要如何走出迷宮真不簡單
因為戰後的台灣人失去了國籍,而佔領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出賣了台灣人的權利中國人是在美國之默許下,「流亡而非移民」至日本台灣。因此,在台海兩岸之中國人完成和解後,美國有責任設法處理已無流亡正當性之中國難民。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合法之中國政府。此立場,並不表示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擁有台灣主權。
流亡在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只是在多邊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盟國所接受,本質為臨時之「當時政府(present administration)」: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台灣之「當時地位present status」是歸屬日本帝國,而「當時政府present administration」則是由中國殖民性質之蔣介石政權所扮演之「流亡政府」所治理。這是一個足以證明領土之所有權(ownership)及治理權(administration?)?,是可分割處理之實例。
和約生效後,日本只是不能恢復行使治理權,至於日本天皇對台灣之所有權,則是自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以來,未曾改變。
回顧在教會裡台獨人士說的話,曾經在台灣民政府裡當過幹部的本土台灣人另外又自己成立美國台灣政府的現況,也是如一條歷史河流一樣不斷的發生, 美國再不積極讓台灣政府快執政,本土台灣人的頭腦難清醒,中國人還會續續騙台灣人要獨立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60835/?utm_source=htc&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3rd+party
關於Taiwan Clarifications
甫成立不久的網站Taiwan Clarifications,該團隊旨在揭露有關台灣地位問題的歷史事實,其所發布的數支包括「台灣:真相」系列影片、了解一個中國政策、非法軍售等,皆在網路上引起相當程度的關注。該網站是由台灣地位行動聯盟以及台美民主協會聯合贊助,而作為「台灣美屬理論」的發起元老之一,何瑞元與上述兩個贊助組織的關係皆十分密切。一中國原則世界原則但台灣人被中美合作模糊政策騙了60年,怕中華民國消失,中華民國=中國。
中國支持台灣人獨立的行動一直在進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合作,一個扮演好人,一個扮演壞人,然後有所謂的 "台灣門" 事件去賄絡美國官員請美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搓破,不過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並非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因此也就只是放在心裡。
直到看到總統府的公告,馬英九得到艾森豪和平獎的文章,裡面寫到美國國會在1955年通過的《臺灣決議案》(The US Congress Formosa Resolution),讓我知道兩岸已經和談,國共已和解,我便去網路上想要尋找《臺灣決議案》來做為美國佔領台灣之出兵證據,結果發現了一個網站裡面寫滿了跟台灣有關的法條,裡面有很多決議案是我之前沒有看過的,就在研讀的過程中,發現了兩個1998年通過的決議案 US Senate Resolution 107 (1998) 以及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solution 301 (1998),裡面第一段就讓我五雷轟頂 "Whereas at no tim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1,1949,has Taiwan been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來美國的一中政策裡已經模糊的寫出來台灣一直處在中國的控制下,隨後我又在網路上"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的維基百科裡工作成果的第十二條看到 "1998年7月推動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支持台灣決議案—S.Con.R.107及H.Con.R.301",而後第十三條1998年10月成功推動台灣參與WHO決議案H.Con.Res.334 以418:0票通過,那麼也就是說,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合作的模式在殖民台灣人,因為美國在決議案裡已經清楚表明台灣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控制之下,那些台獨議題以及選舉造勢,全部都只是為了製造輿論以方便殖民台灣人且有合理藉口徵兵及收稅賄絡美國官員,但是其實他們都是一體的,想到這裡,雞皮疙瘩都起來了,這讓我認知到在台灣內,無論是任何黨派,集體聯合起來欺騙善良的台灣人,尤其是那些台灣人支持的本土黨派,更是利用台灣人的善心以及單純,難怪無論李登輝或是陳水扁都無法讓百姓好過。
想到這裡實在氣憤難消,所以想在網路上把這件事情搓破,利用美國國會法源揭發這場世紀大騙局,揭發那些網路上的中國網軍以及欺騙台灣人的惡劣台獨論述人士,使他們不能再繼續欺騙台灣人,不過因為此事事關重大,所以在這還是要揭發這個 中華民國 其實早就已經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起合作欺騙台灣人,並可以看得出來 中華民國 及 國民黨 正在打包回金門馬祖。
跟台灣有關的所有條約網站 :
https://www.academia.edu/7006471/Selected_important_texts_and_documents_concerning_the_China_Taiwan_issue
鳳山日本時代的軍官宿舍被改成安置中國難民的眷村,鳳山黃埔新村的中國難民已經撤離,看春聯上的安居樂業是一諷刺!
直到看到總統府的公告,馬英九得到艾森豪和平獎的文章,裡面寫到美國國會在1955年通過的《臺灣決議案》(The US Congress Formosa Resolution),讓我知道兩岸已經和談,國共已和解,我便去網路上想要尋找《臺灣決議案》來做為美國佔領台灣之出兵證據,結果發現了一個網站裡面寫滿了跟台灣有關的法條,裡面有很多決議案是我之前沒有看過的,就在研讀的過程中,發現了兩個1998年通過的決議案 US Senate Resolution 107 (1998) 以及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solution 301 (1998),裡面第一段就讓我五雷轟頂 "Whereas at no tim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ctober 1,1949,has Taiwan been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來美國的一中政策裡已經模糊的寫出來台灣一直處在中國的控制下,隨後我又在網路上"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的維基百科裡工作成果的第十二條看到 "1998年7月推動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支持台灣決議案—S.Con.R.107及H.Con.R.301",而後第十三條1998年10月成功推動台灣參與WHO決議案H.Con.Res.334 以418:0票通過,那麼也就是說,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合作的模式在殖民台灣人,因為美國在決議案裡已經清楚表明台灣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控制之下,那些台獨議題以及選舉造勢,全部都只是為了製造輿論以方便殖民台灣人且有合理藉口徵兵及收稅賄絡美國官員,但是其實他們都是一體的,想到這裡,雞皮疙瘩都起來了,這讓我認知到在台灣內,無論是任何黨派,集體聯合起來欺騙善良的台灣人,尤其是那些台灣人支持的本土黨派,更是利用台灣人的善心以及單純,難怪無論李登輝或是陳水扁都無法讓百姓好過。
想到這裡實在氣憤難消,所以想在網路上把這件事情搓破,利用美國國會法源揭發這場世紀大騙局,揭發那些網路上的中國網軍以及欺騙台灣人的惡劣台獨論述人士,使他們不能再繼續欺騙台灣人,不過因為此事事關重大,所以在這還是要揭發這個 中華民國 其實早就已經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起合作欺騙台灣人,並可以看得出來 中華民國 及 國民黨 正在打包回金門馬祖。
跟台灣有關的所有條約網站 :
https://www.academia.edu/7006471/Selected_important_texts_and_documents_concerning_the_China_Taiwan_issue
鳳山日本時代的軍官宿舍被改成安置中國難民的眷村,鳳山黃埔新村的中國難民已經撤離,看春聯上的安居樂業是一諷刺!
例如與台灣有關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以就算是有簽字的宣言也沒有用!!!宣言文書建交公報聯合聲明.........等等都是沒有國際法的領土轉移效力的!!!
★波茨坦宣言全文連台灣都沒有提到,它的第八條說要實施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的條件,並沒有說要實施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條件啊。中國人卻以《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新聞公報(新聞稿)(Press Communique)假冒"開羅宣言"魚目混珠欺騙全世界的人。日本國會圖書館更正,將開羅宣言「已經署名」的錯誤記述刪除!!!
http://www.wretch.cc/blog/cloudyang/9...
http://www.wretch.cc/blog/cloudyang/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
★「開羅會議」內容並沒有台灣交給中華民國的承諾,且羅斯福與邱吉爾也沒簽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
http://tw.myblog.yahoo.com/jw!XbksYH2...
★由聯合國當年的一中一台席次安排!!!證明當時聯合國已經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而蔣介石憑什麼代表台灣人拒絕接受???禍害!!!幹!!!
★★★台灣不屬於中國要獨立什麼?台灣不屬於中國要統一什麼?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屬於亡國的ROC(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或中國,依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原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所有!
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法理地位獨立,所以絕對不須要獨立公投,也絕對不須要被敵人併吞(統一)的公投,首先立法院要把公投權還給台灣人, 台灣沒有自己的憲法,所以一定要制定台灣國憲法,讓台灣人公投同意施行台灣國憲法建國,讓我們的國家正常化!
http://tw01.org/forum/topics/tai-wan-...
★★★舊金山和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
★★★1949年亡國的中華民國國號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使用中!!!中國在聯合國的國號就是中華民國!!!依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取代了中華民國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如果屬於亡國中華民國?那就是也屬於中國。不存在的國王的新衣用了更危險!!!反而是將中國侵略台灣合理化!!!台灣人請慎思啊!!!
http://hep.ccic.ntnu.edu.tw/browse2.p...
★★★台灣法律地位獨立,台灣具備所有國家的要件,台灣事實上是一個國家,只因為缺少強國的承認!!!日本政府將與台灣民進黨政府簽署國對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這是日本將實質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美國前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就建議美國政府以此最直接的方式承認台灣,預計美國與歐盟將跟進!!!
★★★很簡單 以後台灣出兩個版本的護照=一本只有印TAIWAN的台灣國護照 另一本只有印Republic of China的中華民國護照 讓大家自由選用!!!這樣答案就很清楚了!!!全世界114國給台灣人免簽是給TAIWAN的啊!!!可不是給亡國ROC的啊!!!互(ㄏㄛ^)台灣人收留ㄟ帶衰(ㄙㄨㄝ_ )誵(ㄒㄧㄠˇ)ㄟ中國難民乞呷(乞丐)!!!免肖想(妄想)昩(m一ㄝ)乞呷(ㄐㄧㄚ^)趕廟公啦!!!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9F6Q3...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主張)。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執行「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涉領土割讓也無涉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然而因為戰後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的約束,所以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
★波茨坦宣言全文連台灣都沒有提到,它的第八條說要實施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的條件,並沒有說要實施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的條件啊。中國人卻以《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新聞公報(新聞稿)(Press Communique)假冒"開羅宣言"魚目混珠欺騙全世界的人。日本國會圖書館更正,將開羅宣言「已經署名」的錯誤記述刪除!!!
http://www.wretch.cc/blog/cloudyang/9...
http://www.wretch.cc/blog/cloudyang/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
★「開羅會議」內容並沒有台灣交給中華民國的承諾,且羅斯福與邱吉爾也沒簽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
http://tw.myblog.yahoo.com/jw!XbksYH2...
★由聯合國當年的一中一台席次安排!!!證明當時聯合國已經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而蔣介石憑什麼代表台灣人拒絕接受???禍害!!!幹!!!
★★★台灣不屬於中國要獨立什麼?台灣不屬於中國要統一什麼?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屬於亡國的ROC(流亡政權Chinese Taipei)或中國,依據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原則,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所有!
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法理地位獨立,所以絕對不須要獨立公投,也絕對不須要被敵人併吞(統一)的公投,首先立法院要把公投權還給台灣人, 台灣沒有自己的憲法,所以一定要制定台灣國憲法,讓台灣人公投同意施行台灣國憲法建國,讓我們的國家正常化!
http://tw01.org/forum/topics/tai-wan-...
★★★舊金山和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
★★★1949年亡國的中華民國國號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使用中!!!中國在聯合國的國號就是中華民國!!!依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取代了中華民國 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如果屬於亡國中華民國?那就是也屬於中國。不存在的國王的新衣用了更危險!!!反而是將中國侵略台灣合理化!!!台灣人請慎思啊!!!
http://hep.ccic.ntnu.edu.tw/browse2.p...
★★★台灣法律地位獨立,台灣具備所有國家的要件,台灣事實上是一個國家,只因為缺少強國的承認!!!日本政府將與台灣民進黨政府簽署國對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這是日本將實質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美國前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就建議美國政府以此最直接的方式承認台灣,預計美國與歐盟將跟進!!!
★★★很簡單 以後台灣出兩個版本的護照=一本只有印TAIWAN的台灣國護照 另一本只有印Republic of China的中華民國護照 讓大家自由選用!!!這樣答案就很清楚了!!!全世界114國給台灣人免簽是給TAIWAN的啊!!!可不是給亡國ROC的啊!!!互(ㄏㄛ^)台灣人收留ㄟ帶衰(ㄙㄨㄝ_ )誵(ㄒㄧㄠˇ)ㄟ中國難民乞呷(乞丐)!!!免肖想(妄想)昩(m一ㄝ)乞呷(ㄐㄧㄚ^)趕廟公啦!!!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9F6Q3...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主張)。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執行「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涉領土割讓也無涉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然而因為戰後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的約束,所以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