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治白皮書

台灣自治白皮書
2016年版 吳崑松編著
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美國應協助及任命台灣人成立台灣自治當局,取代流亡來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White Paper on Taiwan Autonomy
Taiwan, the US occupied territory, appeals a Taiwan Autonomy Authority under TRA, to replace the exiled Chinese government.
Brian K. Qo
台灣語文出版館出版
Taiwan Language Publishers

台灣自治白皮書 
2016年 吳崑松 編著
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美國應任命及協助台灣人成立台自治
當局,取代 流亡來台灣的中華民國 政府 。
 White Paper on Taiwan Autonomy
Taiwan, the US occupied territory, appeals a Taiwan Autonomy Authority under TRA, to replace the exiled Chinese government.
Brian K. Qo
台灣語文出版館 

目錄:台灣自治白皮書

1起鼓:台灣自治白皮書吳崑松

2白皮書:台灣自治宣言吳崑松

9向美國在台協會提議案吳崑松

14台灣關係法與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吳崑松

19台美民主討論會會議紀錄吳崑松

21台灣被中華民國政府佔領70年吳崑松

24解釋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條文疑義吳崑松

25中國對台灣沒有主權吳崑松

26台灣自治聯盟快閃採訪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台灣的國際地位與自治吳崑松

28北京語非國語案記者招待會民事確認起訴狀及判決書蔡金龍吳崑松

39文獻:杜勒斯詮釋舊金山和約謝鎮寬.

48認識主權謝鎮寬

53掌舵台灣謝鎮寬

57白宮開口台灣自己決定謝鎮寬

60佔領法概念與台灣何瑞元

70菲律賓的建國過程與台灣獨立雲程

75關於台灣地位問題的重點楊塗能

77不支持台獨、可以自治後建國吳崑松

79 Groups call on US to support Taiwanese sovereignty 向AIT發聲台灣人的民意及心聲林義憲

81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最後的出路James Chang

83美國國務院對台灣國際地位之回應Lisa Yang

84 小英解套之道美國主張台灣視為自治區沈建德

85從語言文字重建台灣人的自信心辜寬敏

87從歐洲歷史學習紀恆昭

88安排台澎先自治,後建國蔡明法

89安排台澎先自治後建國陳辰光

90台灣應如何促成台灣地位正常化王豐琢

92不是真獨立的台灣民主國黃昭堂

96清明話祖先李筱峰

97期待新總統、新教育、新課綱李川信

98我們台灣自治聯盟的法理觀陳辰光

99母語教育的研究報告黃修仁

100上尾篇:美國台灣關係與政治問題Shirley A. Kan, Wayne M. Morrison

102台灣自治白皮書版權頁

起鼓:

台灣自治白皮書  吳崑松序

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Daniel Russel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詞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台灣自治) also helps give our friends in Taiwan the confidence to strengthen their cross-Strait relations, as we have seen in recent years,美國堅強支持台灣自治,讓我們台灣的朋友們能更有信心,處理海峽兩邊關係。

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第二㳄世界大戰的主要戰勝國及佔領國是美國,今天台灣的國際地位是美國的軍事保護地。依據國際法,短期內,台灣只能走向自治一途,沒有獨立的可能,這是一個從舊金山對日本和約,延續到今天的政治問題,解決的權力及方案,都在美國的手中,北京及中華民國政府R.O.C.,都沒有絲毫的權力。台灣自治是由台灣人自治,我們要先集合台灣人起來,遊說美國,台灣人要美國趕走目前在統治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即中華民國政府R.O.C.,所謂中華民國治理當局),改由美國指導台灣人學習自治,成立台灣人的自治政府,制定三權分立的台灣新憲法,改革司法,建立公正、良知、平等、自由的台灣。讓台灣自治政府(Taiwan Autonomy Authority)取代及驅逐,即70年來寄生於台灣的外來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永遠讓中國國民黨不再執政。

台灣自治聯盟終於走出了第一步,所以提出來台灣自治白皮書,向島內外宣示我們的理念;不論要走多長的路,只希望有年輕的台灣人,以及美國的支持,能前仆後繼地接棒傳承,我們深信,有一天終會完成這一大業,由美國指導台灣人自治,成立台灣人的自治政府。台灣應該是先自治,後建國(Autonomy,and statehood follows),然後才能合法進入聯合國。至於要建國,那是久遠以後的事業,由子孫們去決定了。
白皮書:
台灣自治宣言  Taiwan Autonomy Declaration
2016年版 吳崑松編著

依據1952年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地;又依據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而且美國強烈支持台灣自治;所以,我們台灣人強烈呼籲美國,應指定及協助台灣人成立台灣自治政府,取代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支持台灣自治的人士,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台灣關係法,成立台灣自治聯盟( Taiwan Autonomy Alliance),推動台灣自治( Taiwan Autonomy),守護台灣人利益。

一、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是因為美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區的戰勝國(conqueror)。所以,就舊金山對日本和約而言,美國是的主要佔領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領土(title),擁有聲索權利,才會制訂台灣關係法來保護台灣,允許台灣人自治。台灣人要終結中華民國政府,實施轉型正義。台灣人在美國主導及同意下,先推動台灣人自治,共同擬定台灣憲法,等待國際情勢有利於台灣時,才可以宣告建國,不急於一時。台灣與東西德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盟軍佔領的土地,1990年10月3日,東西德就是在盟軍四個佔領國家美、英、法、蘇聯共同同意下,才能合併成功。所以我們知道,東德西德二國並沒經過住民自決公投而建國。對台灣而言,自治是唯一可行的道路;若愛台灣的人士要推動的住民自決,將會對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家的國家利益及特權挑戰,置美國的國家利益於不顧,則美國不可同意。美國那會協助台灣人走出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管轄的地步?因為這是違反國際現實。台灣獨立不是向中國要獨立,而是向美國要求獨立,因為中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掌有處理台灣的主權的絲毫權力。處理台灣主權或獨立的聲索權,是在美國的手上,只因為美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要戰勝國及主要佔領國家,這一點很清楚地寫在舊金山對日本和約第23條上,中國也無可奈何。

二、台灣自治要宣揚台灣人自治的理念,對外展開向美國國務院、參議院議員、眾議院議員大力遊說,爭取美國支持台灣人自治;對內向台灣獨立、建國、中立黨派聲明、整合、聯署100萬份台灣人自治聲請書,要求美國國務院、參議院及眾議院同意撤銷1945年9月2日,由二戰聨軍麥克阿瑟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年美國只是指派蔣介石個人名義來軍事佔領台灣、澎湖、越南、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及接受其日本軍隊投降而已。但蔣介石,卻任意違反國際法,以中國國民黨軍佔領及取得統治台灣的管轄權,所以中華民國政府變成流亡政府,只被視為台灣治理當局。現在美國應依據台灣關係法,指定一批愛台灣的人士,籌組台灣自治當局(Taiwan Autonomy Authority),接手管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正式取代70年來的外來中華民國政府治理當局。並由美國總統派任High Commissioner(專任委員長,等同Taiwan Governor台灣總督),制訂三權分立之台灣新憲法,開始舉行縣市長及參議院、眾議院議會議員選舉,使台灣人能在美國主導及協助下,組織完成台灣自治政府(Taiwan Autonomy Government),治理台灣。

三、大家皆知,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沒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title),及聲索權(claim),以及依據1946年在中國南京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政府也完全沒有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但這70年來,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卻以這部沒有正當性、不合法的憲法在治理台灣、澎湖,這是國際上最大的騙局。再次強調,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非法集團,台灣人70年來走過悽慘歷程,經遭受1947年228 全台灣大屠殺、38年邪惡白色恐怖統治及戒嚴到今天,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仍依然處心積慮地運用媒體控制、學校教育、社會資源、外首人軍隊,來強迫洗腦及欺騙人民的手段,繼續奴化台灣人民。但今天台灣人民已覺醒,台灣人民已站出來,拒絕再被奴隸,台灣人民要求美國協助台灣人民建立一個全民所有、全民所治、全民所享的國家,堅決建立一個有真正自由、民主、人權有普世價值、立足於國際的台灣自治政府。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灣,中華民國在西元1949年12月1日,由毛澤東宣佈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經滅亡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只是非法滯留在台灣的中國人逃難集團,對台灣沒擁有領土所有權,也沒有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以上這些概念都是國際上普遍都承認的事實,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佔領不能移轉主權,這是國際法的鐵則。

四、2014年4月3日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Daniel Russel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詞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美國強烈支持台灣自治),美國堅強支持台灣自治,讓我們台灣的朋友們能更有信心,處理海峽兩邊關係。400多年來我們一直沒有建構台灣的主體性,以致於台灣人沒有自己的靈魂,台灣人要看清楚這些事實。我們要勇敢站出來,捍衛台灣生存的權利,尋回自己的靈魂。台灣不應再被操弄成意識型態對立、藍綠對決;我們要強調的是台灣只有認不認同的問題,因此我們在此呼籲、也誠心的邀請所有的台灣人團體大家要集中力量,一齊來健全我們的自治準備、建設我們的家園,開展我們的美好未來。誠如318太陽花學運、年青世代所指責的,不應該留一個"破爛不堪的台灣"給下一代子孫,這是不負責任、且自私的意圖。2016年1月16日台灣人民以選票否決了中國國民黨再執政四年,人民的選擇是正確的,但是四年後,也許中國國民黨可能會再選勝,而再執政。

五、祈望及贊同日本能早日立法、頒佈及施行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讓日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攻擊台灣時,能出兵協助台灣軍隊,以免台灣失守。從美國邀請日本海空自衛隊到南海巡邏來看,也許日本可能會接手防禦保護太平島的義務,免得太平島的主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得手。南中國海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在1939年前,均為日本佔領的土地,也都在台灣總督府高雄州的管轄中,也與台灣一樣列入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中,被日本放棄的土地,同樣由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到今日。只是南海諸島,除了太平島之外,均為中國、越南及菲律賓各國竊佔中。但是美國擁有南海諸島領土所有權(title)的聲索權利(claim),也就是說,只有美國能夠處理南海及台灣的主權歸屬,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沒有絲毫權利。

六、人人有使用母語之權利,台語、客語優先作為教學語言。立法台語、客語、英語及北京語為官方語言,立法廢除獨尊北京語為國語。台語拼音採用通用拼音(即台語KK音標,它與客語、英語及北京語有九成相類似),台語六調(注音符號五聲,加一台語特有之低平聲調),與台語羅馬拼音、台語傳統八調公平通行使用。

七、參照美國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精神,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台灣各族群之公平與自由的權力的普世價值。

八、認定原住民有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利,並認定平埔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

今天台灣已經改朝換代,應要關說美國國會,依據台灣關係法,挑選台灣人及協助組織台灣自治政府;推行以下政策:

制訂台灣新憲法,以取代70年來佔領台灣的外來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能在美國協助下,永逺不讓中國國民黨再執政;

立法追討及收回中國國民黨數千億元黨産,還黨產於民;

廢除18%不公利息,改革減低退休金三成,清算前朝不公不義;

起訴Bumbler(孝呆haudai)馬英九及貪官污吏,至少關阿九8年,餵葯成腦殘;

廢除稱北京話為國語的行政命令,教學優先使用台語或客語;

教育學生公平正義,拒絕升官發財;

教育課綱台灣優先,界定中國為外國;

法院是為台灣人而設置的,審判採取陪審團制度,獨立辦案;

大幅改革大法官遴選辦法;淘汰及更換司法官及檢察官;

台灣人優先接掌軍權,軍隊須宣誓効忠台灣,遵守新憲法;

中國新娘須居留滿十年,才可入籍台灣;

外省人就任公職,須先公開宣誓効忠於台灣,不背叛台灣,並與中國切割。

以邦聯架構與中國建交,台灣內政要去中國化;

台灣與中國終須一戰,才會永遠與中國分離;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中台邦聯,和平基礎。

台灣人可以自治的國際條約及相關國際法律根據:
一、 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關係到台灣前途的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流亡逃難到台灣的蔣介石集團的中華民國,均沒有受邀參加簽約,主要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與日本帝國交戰,就沒有資格簽約;而和日本帝國交戰的中華民國汪精衛政府,早已在南京淪陷之後,就投降日本帝國,而沒有資格簽約;之後,被日軍追趕及追殺的蔣介石集團,逃到中國四川,雖有抵抗,但日本帝國投降蔣介石集團在中國保不住其政權,被其人民推翻,逃離自己的國家,來台灣就成為流亡政府,也就沒有資格再簽訂舊金山和約了。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是1951年9月8日由戰勝方盟國48國與戰敗方日本所簽署,本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第2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及南海的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管轄權、領土所有權及聲索權;第4條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分配權及處分權;第23條:美國是日本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8月15日結束,戰勝者聯軍總指揮官麥克阿瑟,指定蔣介石委員長來佔領及接收台灣、澎湖、越南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等地區,並沒將主權交給蔣介石,只不過是管轄權(all right) 而已。依據國際法慣例,主權是包括管轄權及領土,具排他性。
1952年4月28日生効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的b項及f項,分別註明日本放棄(Japan renounces)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b項及f項的條文完全一樣,不差一字),舊金山對日和約原文第2條(領土放棄)b項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F項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南沙群島) and the Paracel Islands(西沙群島),日本放棄南海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管轄權、領土所有權及聲索權,是完全與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完全相同。蔣介石個人受美國委託,在美國安排軍艦運送下,其國民黨黨軍只是受美國的委託,接收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等地區,只是暫時佔領及擁有管轄權而已,並没有取得台灣、澎湖、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領土所有權。依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華民國政府只取得管轄權(all right,此字不加s,係單數)而已,而沒有取得領土的所有權(title) 。正如2014年日本政府事先須向釣魚島的地主購買此土地,並取得領土所有權之後,日本政府才擁有釣魚島的主權。

台灣不能追求獨立,是舊金山和平條約中,認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美國也明白指出,獨立代表戰爭,是美國要阻止心想獨立的台灣人。征服者美國自二戰結束之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日起,美國是握有如何來處理台灣的主權,今天台灣若要獨立,必需與掌權的美國協商,而不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協商,千萬不要弄錯誰才是的台灣的宗主國。美國允許台灣先自治,將來再建國,這是台灣最有利的選擇,在美國政府之下成立美國海外自治領域,受美國的保護,不必繳交自治區稅,台灣人不用當兵。今天台灣如果是自己建國,則情況將大大不同,國防、外交、經濟、內政等一切將全部自理。

二、 日本中華民國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
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是由美國所主導安排的和約,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 為母約,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為子約。台北和約是在1952年4月28日下午三時在台北簽署,當時的美國華府時間是4月28日上午三時,所以美國國務院在8小時後,巧妙地安排其眾議院及參議院先後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台北和約才有成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子約的依據。第2條: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承認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條的有效性。第10條:為了本條約的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政權)將台澎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視如( shall be deemed to )中華民國國民。因為有這個前提條件,台北和約才成立;1952年4月28日,日華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簽約的當時,約有610萬台澎住民。從那時候起台澎住民有兩種身份:其一,是隨時可選擇住民自決,屬國際法的身份,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權阻止。其二,是權宜暫時性的穿上「中華民國的外衣」暫時的”內政法”身份。

台澎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的上述這種身份功能,是美國技巧的為本土台灣人預留自決之路;這也是美國為遵守國際法、考量當時台灣內外環境的權宜安排。經由這種身份安排,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可以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依照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第77條,實行住民自決、自決前途,中華民國政府無權阻止。在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的過程中,倘若中華民國政府強行阻擾而發生任何意外事件,皆屬違反國際法,且為台灣領土主權監護人的美國所不容忍的。1952年48國所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日華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它保障台澎住民及其後代子孫可在任何時間自決前途,不受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所定義的島上治理當局的法律約束,台灣住民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來決定台灣前途,決定台灣獨立建國或與中國合併,也不適用於立法院的公投法,來行使獨立或統一公投,公投法的有效範圍,只限於不涉領土主權的變更,其理至明。島上治理當局管轄台澎,其職權僅限於內政管理不含主權之變動;而台灣主權之變動權,是保留給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決定最終的歸屬。1972年日本為了與中國建交而取消日華台北和約,使台灣澎湖的國際地位,回歸到舊金山和平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第76條及第77條,託管及行使住民自決權利。

三、 1979年1月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年1月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明文指出:

第一條: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美國白紙黑字明言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治理當局;

第二條: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四條:指出美國法律適用在台灣及澎湖列島;金門、馬祖除外。

第十五條:「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 年1月1 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島上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台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一、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台灣之義務。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將中華民國比照其他主權國家辦理。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台灣關係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後,確實有力地保障了台灣人民,免於被中國解放的生存環境;也間接促成了台灣今日的民主改革開放,與經濟成就。

四、 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的自治權
聯合國憲章73條之規定:信託領土包括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之分離領土,在其上的人民尚未達自治之充分程度時,負管理責任的國家有協助其發展自治之義務,是故、美國是主要佔領國自負有管理義務、而被指派的治理當局亦有協助被佔領地人民發展自治的義務,即台灣人民享有自治權,得組織自治政府以發展自由政治制度。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第77條第1項第2款:「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可能自敵國分離之領土、得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台灣是二戰後自日本分離的領土,因而得適用聯合國託管制度。

結論:
台灣人70年來走過血淚斑斑的悽慘歷程,經遭受1947年228 全台兇殘大屠殺、38年邪惡白色恐怖統治戒嚴,到今天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集團仍依然處心積慮的運用媒體控制、學校教育、社會資源來強迫洗腦、以欺騙的手段繼續在奴化台灣人民。但,今天台灣人民已覺醒,台灣人民已站出來拒絕再被奴隸。台灣人民要建立一個全民所有、全民所治、全民所享的國家,堅決為台灣建立一個有真正自由、民主、人權有普世價值、屬於國際的台灣政府。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灣。中華民國在西元1949年已經滅亡,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只是非法滯留在台灣的集團。中華民國流亡集團對台灣沒有領土權利及主權,也沒有統治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些概念都是國際上普遍都承認的事實。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佔領不能移轉主權,這是國際法的鐵則。

台灣大多數問題,其實追究到底都是政治問題。因400多年來我們一直沒有建構台灣的主體性,以致於台灣人沒有自己的靈魂,台灣人要看清楚這些事實。我們要勇敢站出來捍衛台灣生存的權利,尋回自己的靈魂。台灣不應再被操弄成意識型態對立、藍綠對決;我們要強調的是台灣只有認不認同的問題,因此、我們在此呼籲、也誠心的邀請所有的台灣人團體大家要集中力量,一齊來健全我們的自治準備、建設我們的家園,開展我們"真台灣" 的美好未來。誠如318太陽花學運、年青世代所指責的,不應該留一個"破爛不堪的台灣"給下一代子孫,這是不負責任、且自私的意圖。

附件:
(1)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版/漢譯版/日文版(王雲程版) 。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2) 1952年4月28日日本中華民國台北和約英文版(英文版最準確)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3) 1979年1月1日美國台灣關係法( AIT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 。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4) 1982年7月14日雷根總統六項保證

(在2016年5月4日參議院通過;在2016年4月20日眾議院通過):

一、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

二、美國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

三、美國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

四、美國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美國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仲介者,也不壓迫使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六、美國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5) 04-03-2014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羅素(Daniel Russel)東亞暨亞太事務助卿羅素,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台灣關係法35周年作證時,提到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 (美國對台灣自治的強烈支持),可以證明被佔領地的台灣人民確有自治權無誤。

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6) 02-04-2015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羅素再次說,華府和國會兩院也都強力支持美國協助台灣,以確保其自治(autonomy)和防衛。Our continued efforts to help ensure that Taiwan can preserve its autonomy(美國繼續支持台灣確保其自治)

http://fpc.state.gov/237218.htm

向美國在台協會提議案
為台灣發聲,台灣人應持用由美國指定的台灣自治當局核發的新護照,為爭取台灣人的人權。

提案人:吳崑松、陳燕銀、陳癸朱、盧秀玉、郭武男、侯晴耀、陳明芳、卓政雄及何瑞元

致:美國在台協會,
2010年4月冰島火山爆發,影響到國際飛航安全甚巨,德國法蘭克福等機場,約有十萬人受困達一星期之久。聯合國救災物資發放給每一個人食物、飲水及毛毯,惟獨拒絕救助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20名台灣人,只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中華民國護照沒有合法性。這足以證明台灣之不受國際承認,因為中國打壓及我們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任何擁有台灣的主權合法國際條約或聲明文件。加上,美國仍然承認中華民國核發的護照,而美國卻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使台灣人失去受護照人權的保障的權利。

台灣人強烈要求美國選擇一群台灣人,來組織一個新的自治當局,以取代不受全世界所承認的中華民國,來合法管轄台灣人,才能使台灣人能持有一本由此新的台灣自治當局核發的護照,才足以保障台灣人的人權。

台灣自治聯盟成立的目的,就是要求美國在台協進會對話及溝通,推動由美國指定的台灣人,來組織一個新的自治當局,以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專此,

Brian Qo吳崑松

副祕書長

台灣自治聯盟

Email: brianqo@gmail.com

Mobile: 09-55555-600

Taipei. Taiwan

2016/4/28 

Date: March 28, 2016

To: Mr. Kim W. Moy,

Director,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No.7, Lane 134, Xinyi Road, Sec. 3 Da-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659, Taiwan From: Taiwan Autonomy Alliance

brianqo@gmail.com

Mobile: 09-55555-600

Subject: Recommendation for AIT to hold another NGO Meeting Dear Sir, (1) In recent years, Taiwan people traveling and doing business overseas have often received unfair treatment, and there have been many examples reported in the media. One instance occurred in April 2010 when there was a volcanic explosion in Iceland. This event influenced the operational safety of international air flight routes at that time. News media reported that during the many days that European airports were closed, the number of people stranded in the Frankfurt airport reached in excess of 100,000, since they were unable to complete their airline travel arrangements. Notably, certain international relief agencies were mobilized to distribute food, water, and blankets to these unlucky travelers. However, these humanitarian supplies were only distributed to those persons who were holding a passport and nationality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as confirmed i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s "ISO 3166" standard, and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According to these three-letter ISO country codes adopted by ICAO, at the present tim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s neither a recognized state nor a recognized nationality. Accordingly, there is no "ROC" entry. News coverage in Taiwan reported that nearly thirty Taiwanese persons holding "Republic of China" passports were confirmed to be unable to receive any humanitarian supplies, because their passports were not considered proper and legitimate. (Below, this will be referred to as the "Frankfurt Airport Incident.")

(2)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sponsored an NGO Meeting on June 11, 2015, and favorable reactions were received from all quarters. With reference to the "human rights clause"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we hope that AIT can conduct another NGO Meeting to overview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Frankfurt Airport Incident" and discuss methods for dealing with similar problems which will most likely arise in the future, specifically. 

Taiwanese people carry a Republic of China passport. Inside this passport, it is specified that the holder has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ity." However, neither the United Nations nor ISO recognize any such name of a "state" or any such designation of a "nationality." With reference to Article 15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having a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nationality must be viewed as the basis for preserving each person'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Hence, the question arises, how can any U.S. government official or elected representative maintain that the continued use of a Republic of China passpor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lause in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which specifies: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3) Additionally, we must note that many people carefully read the 1952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1979 Taiwan Relations Act, as well as all the Executive Orders and other statements concerning Taiwan issued by U.S. Presidents from the period of WWII in the Pacific up to the present day, however they fail to find any wording or clauses which can be interpreted t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a so-called "Republic of China" regime to issue passports in the Taiwan area.

(A) Based on this recognition, [1] why does the U.S. government consider the Republic of China passport to be a "valid travel document," and allow the holders of such passport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Moreover, with the clear lack of legal basis, [2] how c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be deemed to be a "competent authority" to issue passports to Taiwanese persons under 8 USC 1101 (a)(30) ? (B) With respect to the above, for passports held by Taiwan persons, would it not be more proper to remove all "Republic of China" wording, and to replace it with the nomenclature of "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 ? Indeed, such phrasing would be in full conformance to the content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isn't that true?

(4) Former Secretary of State Colin Powell stated that: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 Dennis Wilder, US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Senior Director for Asian Affairs, stated that: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 -- Republic of China --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 as you know, for many, many years."

Mandatory Guidance from DOS Regarding Contact with Taiwan specifie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supports, as appropriate, Taiwan's involvement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greements, and gatherings where statehood is not a prerequisite." 

However, looking 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Mr. Ma Ying-jeou (2008 to 2016), in his position as President he has continually claimed 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is a sovereign nation, and indeed he has repeatedly undertaken many types of declaratory actions in this regard. Frankly speaking, we are unaware of any instances where officials of AIT, DOS, or other U.S. government agencies have made any objections or clarifications to Mr. Ma's statements, activities, or posturing. Need we mention that Mr. Ma's pronouncements and undertakings are typically given major coverage in the local Taiwan press? As a result of this, many local Taiwan people are unsure of the sincerity of U.S. government officials'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ROC, because the U.S. officials never reiterate, re-issue, or re-explain these statements after the offici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ay that such statements or descriptions are false and inaccurate. Significantly,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continuing argument over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ROC is that the local Taiwan people are unable to confirm their own ident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live in a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of apprehension and trepidation, never knowing what the future may bring. Doesn't the United State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issue clear statements on these issues, and promulgate firm conclusions which are agreed to by the officialdom of Taiwan and the USA? Why aren't U.S. officials doing this?

Sincerely yours,

Brian K. Qo,

Vice Secretary-General,

Taiwan Autonomy Alliance

Email: brianqo@gmail.com

Mobile: 09-55555-600

Taipei. Taiwan 

收文者:美國在台協會 處長 台北市10659 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4 巷7 號 

發文者:台灣自治聯盟 Taiwan Autonomy Alliance 

主旨:建議台北美國在台協會,再召開非政府組織會議 

日期:April 28, 2016 version # 20160326bq-A1 

(1) 近年來台灣人在世界各地旅行、經商等,常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困擾,例子層岀不窮,如: 2010 年4 月 冰島火山爆發,影響國際飛航安全,當時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約有十萬人受困達一星期之久。據媒體報導,聯合國救災物資發放給每一個人食物、飲水及毛毯,惟獨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幾十名台灣人沒有,因中華民國不在聯合國 UN 的會員國名單、也不被瑞士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所擬定之「國碼」包含在內,被認定持有之「中華民國護照」沒有合法(正當) 性,而使這些台灣人未受到和其他國家國民同等的人道救援﹝此問題,以下簡稱「法蘭克福機場事件﹞。 
(2) 美國在台協會AIT 曾於2015 年6 月11 日在台北舉辦一次 非政府組織會議NGO Meeting。基於台灣關係法TRA 內的「人權條款」,希望AIT 再開一次會議,針對「法蘭克福機場事件」所引發的困難及未來台灣人面對此類種種問題時加以檢討,包括台灣人持用ROC 護照,內頁註明持有人為ROC 國籍,但是UN 與ISO 均不承認此身份。擁有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國籍」,是維護人權的最基本條件,參考UDHR 第15 條。請問:台灣人多年來一直持這樣的護照,是如何符合TRA「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之要求? 
(3) 很多人在詳細閱讀1952 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1979 年的TRA 以及歷任美國總統自「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起至今之種種聲明和言詞後,均找不到任何內容可解釋為一個自稱「中華民國」的政治團體可以在台灣地區核發護照的法律依據。 A. 如此,為何美國政府認定此款護照為 [1] 一個有效的旅行證件而准許以此護照入境美國? 又 [2] 依美國法8 USC 1101 (a)(30)之規定,ROC 外交部被認定為權責機關 competent authority 准許核發這款依法無據的護照? B. 故,台灣地區所發行之護照,是否應把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字樣刪掉,改為 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台灣當局)較適合?如此也完全符合TRA 之內容。
(4) 美國國務卿鮑爾Powell 等官員一再指出「台灣非主權國家」、「台灣地位未定」、「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不確定的議題」等等之類的話語。但就馬英九總統八年任期而言,他堅持說ROC 是 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做各種宣示動作,而美國政府從不出面再澄清。結果,這樣的爭執,使台灣人生活在「不知道自己定位」的不安中,美國應該負責給個明確的「定論」,並解釋清楚? 
(5) 英文翻譯,請參考 English translation, see - http://www.twsite.net/ait-letter1eng.htm 

台灣自治聯盟 Taiwan Autonomy Alliance 

主席:林義憲 台灣自治聯盟

在台灣關係法下,台灣是美國的保護地

2014年4月10日 吳崑松
中國(不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合法取得台灣的主權,又因為美國反對台灣獨立,中國又要統一台灣,台灣人只得向美國要求,讓台灣自治,讓美國保護台灣,別無他法。台灣人與其選擇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倒不如當美國的海外國民,來得安全。台灣人是健忘症的患者,現在似乎已經忘了,當年中國共產黨要血洗台灣,要解放台灣。在台灣的中國人,包括馬英九全家都申辦美國綠卡,全家都是美國籍,為何你我一般的平民,不設法選擇接受美國的協助及保護?

1. 在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下,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保護地,其國際地位未定。

美國以2顆原子彈打敗日本,並不是如國民黨所說,是中國八年抗戰, 才戰勝日本。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兩天後,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台灣中立化宣言,提出「從此次北韓攻擊南韓的戰爭行動,可以明白看出共產主義者不僅是進行破壞行動,更居然訴諸武力;在此情況下,台灣若落入共產主義者手中,將直接影響到太平洋區域的安全。因此,我已下令,第七艦隊防止中國發動任何對台灣的武力攻擊,另一方面,我也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呼籲,停止向中國本土全面的海空作戰行動。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恢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後,或者由聯合國予以考慮,才能確定」,此即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在1950年當時,世界各國皆已明確否定中國所說,依照開羅宣言,台灣要歸還中國的單方面主張,這導致1950年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部長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了”美國侵略台灣”的控訴,控告美國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要求美國陸海空軍事撤出台灣。1950年9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通過決議,控訴案成立,將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列入聯大議程。辯論於1950年11月30日終結後、安理會以9 : 1 否決"中國控告美侵略台灣案"的成立。自此、美國於起草對日和平條約時,正式排除將台灣、澎湖歸併中國,並促成於1951年9月8日,由48個國家共同簽署舊金山對日本和平條約。

依據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項,日本只放棄(renounces)台灣澎湖的之一切權利(all right,即管轄權),領土權利(title),與請求權(claim,又稱為聲索權),但沒指定收受國,日本也沒有同意承認台灣獨立,這相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a項,日本承認朝鮮半島獨立,這正是日本仍然尚擁有對台灣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更沒指定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灣的主權的明證。蔣介石只是受同盟國的委託,以個人的身分,來台灣接受日本軍隊的投降、及管轄台灣而已,並不是來台灣接收台灣的主權。蔣介石並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6條a項之規定,沒在1952年7月28日以前,自台灣撤出軍隊,及終止其管轄權。SFPT的第4條b項美國對台灣有領土聲索權與宣有處分權與23條a項明定,美國是台灣的戰勝國,及主要佔領國,凡此、均已清楚的授予美國持有對處分其軍事佔領地台灣之領土所有權的權利。

現在台灣的問題是:1945年二戰結束以來、美國一直沒有正式諮詢過原610萬日本台灣住民、及其後代的聲音,或者是原610萬的台灣住民沒有向美國做清楚有力的訴求、而造成所謂的《台灣地位問題》遲遲未能定案。但,慶幸的是1950年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的表決、聯合國安理會已經給了美國及原610萬台灣住民一個正式且明確的答覆: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領土主權,這就是原點。台灣不能加入國際社會的癥結,就在美國的手中;也只有美國才能解開,現今本土台灣人(原610萬台灣住民及其後代)所要的訴求的癥結。由以上中國控訴“美國侵略台灣案"的表決、聯合國安理會已經給了美國及原610萬台灣住民一個正式的答覆,確認安理會的成員國,業已認定中國對台灣沒有領土主權。天佑台灣!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流亡到台灣的中華民國(這二國都自稱,自已才能代表中國),均對台灣沒有領土主權。依此、更可知中國國民黨馬英九在2013年12月03日所說的”依據1943年開羅宣言,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是欺騙台灣人耳目的大騙局、大詐術。本土台灣人理應自覺、自立自強,台灣的領土主權,現在是尚握在美國的手中,還沒處理完畢。現在,台灣是美國戰勝日本而得到的戰利品,即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土地,所以在政治上,只有美國才有處分台灣主權的權力。現在無論台灣要獨立,要建國,或要與中國統一,都不會得到美國的支持或同意,只能維持現狀(status quo),或台灣自治(Autonomy)。除非由美國向聯合國提議,在聯合國的監督下,經過台灣人民公投,讓台灣變成美國的領地,或者讓台灣自治,才能與中國切割,台灣才能更為安全。但,也許是要等50年才能成功,對台灣人而言,總比被中國統一更安全,更值得。

2.舊金山和約法律權威遠高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二戰後,舊金山對日和約遺留台灣問題,有影響的文件依序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其最終文件,只有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是為條約(Treaty),是條約,不是前二項宣言之類的政治意向書。依奧本海國際法: 條約優於公告、宣言。前述兩公告、宣言是停戰前,美英中對戰後處理日本的意向宣言。如有關台灣部份,和平條約SFPT.2(b) 指定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SFPT的4(b) 載明美國對台灣有支配權與處分權,與23(a) 明定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家,用以完成波茨坦宣言限定日本領土之意向。不能因為中國捲入朝鮮戰爭,未能參加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就否定舊金山和平條約,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國際主流社會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署的法律條約。中國不顧道義原則捲入朝鮮戰爭,扶持金氏王朝獨裁暴政的惡果,今天已經讓全世界看得一清二楚,中國對此應當有所反省。舊金山和平條約關於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最有發言權且具有決定性的因素,理所當然是台灣居民的意志和選擇。中國不民主,台灣人民決不會心甘情願選擇和認同專制獨裁暴政的奴役,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即中國說成的”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由參議院及眾議院起草及通過,限制美國公務員(包含美國總統,國務院及國防部在內)言行及施政的準則,如果有所違背,將受彈劾及定罪,非同小可。甲午海戰後中日簽訂了馬關條約,台灣被清朝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48國簽訂的舊金山條約,使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但是台灣主權的歸屬未定。美國根據「舊金山和約」製定的TRA,旨在保護台灣民主不受侵犯,體現了主權在民的原則。

3.美國政府自二次大戰結束至今,前後一貫從沒有承認過台灣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
前國務卿包威爾甚至於2004年10月25日,公開地明白宣示,Taiwan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the sovereignty as a state。中華民國目前自稱自己擁有主權,全體台灣人民可以選舉總統及立法委員。但是,台灣的領土權利(Territorial title) ,既不為中華民國持有,更非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台灣的領土權利自日本於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後至今,一直是由美國政府所掌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美國做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本來就有保護台灣的義務。誰、何時、從那裡獲得了台灣的領土權利?台灣的主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社會公認是屬於日本,無人曾提出異議。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只放棄了台灣主權,卻並沒有指明交給誰,然而台灣的領土權利,並未因此憑空消失。應由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約國,交給二戰的主要佔領國家美國掌控中。再說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自己也是自一九四九年就淪為流亡到台灣的政府,全世界都不承認中華民國或台灣為主權國家。台灣則因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是屬於戰敗國日本的成員之一,其情況與「東帝汶、印尼、葡萄牙」之三角關係類似。台灣的主權被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宣佈放棄後,一直沒有指定的收受國,故主權至今仍懸而未決。多年來,台灣的主權,一直是被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約國所指定為主要佔領國家的美國,所監管及掌握中。因此儘管,自李登輝前總統於一九九六年,已帶領台灣人民完成總統直選的政治改革工程,做了台灣擁有主權的宣示,但那僅只是屬於行政管理層面的改革,而不是國際社會所認定的主權。只要我們能早一日從中華民國虛幻的主權國家中醒來,早日脫去中華民國大而無當的外衣,斷絕中華人民共和國覬覦台灣的歹念,集中全民共識,堅持台灣自治,先完成正常化國家的實質宣示,台灣的國際地位已經確定,並通過全體台灣人民的「住民自決」,台灣已經建國成功,開拓了一條通往國際社會的大道,不讓全體台灣人民一直淪為世界唯一的國際孤兒。

4.美國在台協會
2014年4月10日是《台灣關係法》簽署35週年,回首1979年,在美台關係處於高度不穩定的狀況下,透過美國國會和行政部門跨黨派的努力,《台灣關係法》得以誕生,授權延續了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關係。長久以來,美台關係,因為歷史的淵源、共同的價值,以及我們對民主和人權的共同承諾,而無比堅定,今後也將持續下去。《台灣關係法》也彰顯了美台關係在維繫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方面所扮演的重要地位。《台灣關係法》所締造的成就,已超越了當初制定時所希冀的理想。美國與台灣之間雖未享有正式外交關係,但我們之間的友誼,無比堅定,歷久彌堅。今天,《台灣關係法》成為美台互利合作的基石,使雙邊的合作,跨越了能源、安全、環境、執法、科學研究等眾多領域。《台灣關係法》讓我們能享有今日的成就,今後也將支持美國繼續鞏固對台關係。

5.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須軍售及保護台灣:
在這部美國的國內法律,施行屆滿35周年之際,美國政府重申,台灣關係法的重要和美國對台灣安全的承諾。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理國務卿梅健華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就台灣關係法舉行的聽證會上表示,過去35年來,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民主發展和行動自由,作出重要貢獻,維護了美國在亞太地區的利益,美國將繼續依據台灣關係法提供台灣必要的防衛性武器。梅健華說﹕"在安全方面,維持台海和平穩定,對於亞太地區至為關鍵,歐巴馬政府已通知國會超過120億美元提供台灣的軍售,這是一種有形的信號,顯示我們對台灣安全的重視"。不過,外委會多位議員在檢視台灣關係法施行成效時都認為,美國政府對於提升美台關係的努力做的還不夠,尤其是近來中國的行為令人質疑,美國是否有決心實現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安全的承諾。共和黨籍的國會眾議員羅斯雷提南說﹕在我們回顧台灣關係法施行35年之際,我們必須對是否實現其中的承諾進行檢視,看看接下來該做什麼,尤其是看到中國國防預算再次2位數增加、開始建造第二艘航母、在東中國海建立防空識別區、繼續侵犯尖閣列島,這是一個最好的時機來重申,明確並加強美國和它的民主盟友和最忠實的朋友台灣的關係。外交委會主席羅伊斯和多位成員都敦促歐巴馬政府,加強美國與台灣的經貿關係、支持台灣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協定(TPP)。對此,梅健華表示,美國對台灣表達加入TPP的興趣表示歡迎,不過美國政府還無法就台灣加入的問題有所表態。

6.台灣關係法下的台灣國際地位:

《台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一、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台灣之義務。

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將中華民國比照其他主權國家辦理。

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台灣關係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後,確實有力地保障了台灣人民,免於被中國解放的生存環境;也間接促成了台灣今日的民主改革開放,與經濟成就。獨立派的台灣人堅決要求美國,依據其國內法台灣關係法,執行協防台灣的安全,訓令中華民國政府依自由民主施政,以免中國將在十年內,以經濟力量統一台灣,這是一個警訊,台灣人不可以視若無睹。

台灣要獨立已經喊了近70年,但是美國一直不支持台灣獨立,主要的原因是,台灣是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區戰勝日本的佔領地,她有權利來保護及處分台灣這一分戰利品,任何國家(包括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都沒有插手的餘地,這是說她可以自己制訂其國內法"台灣關係法"的原因。美國總統在1996年台灣海峽危機時,派遣二艘航空母艦保護台灣的安全,中國只能乖乖地收兵了事。這樣的美軍與中國解放軍的軍事衝突對抗的繼集,在將來一定會發生的,勝利者一定是美國,因為"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總統不敢違反"台灣關係法"而不派兵保護台灣,不受中國的侵略。從1950年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了”美國侵略台灣”的控訴,控告美國干涉中國內政,侵犯中國主權,要求美國陸海空軍事撤出台灣,直到今天,甚至到將來,縱然中國要統一台灣,不論用武力血洗台灣,或以經濟力量購買台灣,中國日夜夢想要統一台灣,但都為美國所阻止。天佑台灣,我們寄望美國能早日制訂台灣版的泰丁馬達菲法案(Tydings-McDuffe Act,明訂支持菲律賓獨立),明確告知台灣人民,歸還台灣領土主權的時間表。

台美民主討論會會議紀錄
時間:2014年9月17日, 11.00am-16.00pm.
參加人員: 吳崑松, 何瑞元, 林義憲(經過Skype), 何幸倖(經過Skype), 如簽到書。

地點: 天母古道森林花園,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232巷1弄2號2樓,02-2873-7581。

一. 通過何瑞元Richard Hartzell之提案:
a. 台美民主協會的基本理念,促使美國落實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述,美國對台灣法理地位有權利和義務,及美國須幫助台灣人取得正確的國際地位及基本人權。協會加強與美國務院,眾議院,及參議院溝通及協調,在現階段,美國不贊成台灣獨立。

b. 協會追求台灣的國際地位,人權議題,及促進台灣的民主發展為優先。若有訴訟之必要,也是以國際地位及人權議題為訴訟目的。

c. 協會不支持台灣成為美國的一州,或歸屬於日本; 至於其他任何選項,都可以支持。

d. 爭取到將台灣列為美國第六個海外領地(insular area)。

e. 台美民主協會的基本理念,促使美國落實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述,美國對台灣有法理地位的權利和義務的,及在美國的會員須幫助台灣人取得正確的國際地位及基本人權,加強與美國務院,眾議院,及參議院溝通及協調。

g. 吳丁山夫婦雖然人在紐西蘭,但愛台灣不落人後,對於是否推薦使用通用拼音或羅馬字拼音,吳丁山先生提出建議並指出,因台語發音不只通用拼音,尚有羅馬字拼音,就如英語、美語、澳英語、紐英語、發音也有大同小異之處,但語文學習,首先面臨認證問題,如何客觀表示您的台語程度,就像去美國唸書考"托福",去紐澳唸書考"雅思",教育部推廣「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所花費財力人力,絕非我們TUDA能做到,故通用拼音或羅馬字拼音都很好,只要大家有心學,能保存台灣語言文化才是重點。所以建議稍修改如下為荷:“協會會員會費將用於舉辦會議、推行論述、推廣與英語相容並且適用於台語及客語的通用拼音或羅馬字拼音等活動,發行書刊或製作影音節目為主。

h. 經吳崑松與何幸倖,事前以Skype溝通對話後,達成使用通用拼音之結論,支持通用拼音的理念, 為台灣長久打拼。

三. 通過台灣民族黨蔡金龍黨主席之提案:

k. 堅守台灣關係法,加強遊說美國國會及國務院,協助台灣國際化。

j. 美國應該輔導台灣立法,以英語及台語為台灣的官方語言。

k. 不反對台灣獨立,並作為未來的目標。

四.台灣的國際地位未確定。

協會對於台灣的國際地位,主張依據台美關係關鍵報告一書(作者: 何瑞元出版日期: 2005.04.01.) ,何瑞元與吳崑松二人均認同:

o.舊金山和約第2條b項,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的全部權利,領土所有權及主張)。但舊金山和約第2條a項,Japanrecognizing Korea independence,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放棄朝鮮的全部權利,領土所有權及主張),所以台灣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相差太多了。

p. 舊金山和約第23 條,確認美國為主要佔領國(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所以舊金山和約須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才可以生効。

q. 舊金山和約第4條b項,確認美國為主要戰勝國(The principal victor/conqueror of the Pacific Theater War),所以美國軍事政府自1945 年10 月25 日開始,就已經佔領及擁有日本領土(包括第2條b項,台灣及澎湖在當時是日本的領土)與南中國海二十多處島嶼(包括第2條f項設被日軍統治下南中國海南沙群島SpratlyIslands及西沙群島ParacelIslands)投降與佔領處分權利。蔣氏軍隊是以代理(領導盟軍的)美國身分,不能有也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這裡所提的利益是指不經人民同意,擅自將台灣人變成「[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國內的政治狀態仍未確定,是肯定的、是無庸置疑的。美國國務院不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足以證明台灣的主權(佔領權)仍在美國手上,並未移交給任何國家,不論是交給[中華民國],或是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簡單的說,美國對台灣仍然具有主要管轄權,這些事實足以讓台灣主權未定論所產生的爭議,提供最有力的解答。

r. 在現階段,美國不同意台灣獨立,因為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台灣是美國獨自戰勝日本而取得的戰利品,美國有絕對及惟一的處理領土所有權的主張(The claim of territorial title)。探討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處理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以前,有許多的「政治宣言(例如Cairo Declaration)或條款」會被當然考慮,直到討論戰後各國要如何收拾戰後殘局,戰後的「和平條約」才是所有參戰國的「最終決定」。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每次談論時,總有少數的讀者質疑,該合約第四條b的中文翻譯與解釋,尤其,有時候為了配合其他文章論述時,因地制宜的引用,也引發相同人士的疑問,因此,為了沒有必要的爭論,再清楚地而且專門說明。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項原文Article 4b: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包括了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的台灣與澎湖,因為當時台灣與澎湖是日本的領土)與日本國民(包括了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的日本籍的台灣與澎湖的國民)財產處分和支配的有效性。

散會2014年9月17日, 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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