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論述


  • ## 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前言

公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規定:「確認同年二月由英美蘇作成的雅爾達議定書,決定由日義等敵國分離的殖民地交由聯合國託管。」據此,有台灣學者以為,戰後台灣澎湖應該可以按照這原則,交由聯合國託管。而且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規定:「託管的目的是讓託管地區自組政府、獨立」,又據此,台灣學者以為台灣應交由聯合國託管之後獨立。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七條的正確認知

首先,檢视部分學者對這兩條規定內涵的錯誤認知可以發現,所謂「聯合國託管」並不是「交給聯合國託管」而是「可以交給聯合國託管」,而且要被聯合國託管必須要有「託管協議書」或稱「託管協定」才會被聯合國接受,換句話說,要有明確的「指定的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才會有託管行為。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而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中並沒有指定將台灣澎湖交給聯合國託管;被指定託管的地區,在該和平條約第三條已經明確指定,即琉球群島包含釣魚台。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章第一零七條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屬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因此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美國軍事政府取得對台灣的人民和財產(含領土主權)之處分和支配權(管轄權),此同時依照美國憲法規定,台灣已經自動成為美國憲法中列島區第一類之地位,這些法理結果,並不會與聯合國憲章有關「託管」的種種規定,有所牴觸或影響。

探討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從七十五條至八十五條,第十三章的「託管理事會」,從八十六條至九十一條,與第十七章的「過渡安全辦法」第一零七條完全可以了解,聯合國如果要安排「國際託管」是要經歷種種程序,必須「事先安排」管理當局,重要的是,必定會產生各種「正式文件」,絕對不是想自己要被託管就會被託管,台灣戰後,從來沒有被安排進行過類似的程序,因此,在聯合國憲章中有關「國際託管制度」各種法律,所有的規定條文與台灣地位或前途決定,都毫無關聯。台灣的部分學者,试著把聯合國之「國際託管制度」解釋為:「戰後日本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在沒有經過聯合國正式批准下又沒有經聯合國指定『管理當局』的情況下,可以自動取得『被託管』身分,也可以擴大解釋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就是『託管時期結束』或『軍事佔領時期結束』」,這實在是荒謬理論,不知從何說起。

利比亞與索馬利亞的國際託管法理與台灣無牽連

台灣部分學者會把非洲的利比亞(Libya)和索馬利亞(Somalia),戰後從義大利手中獨立,來說明台灣應該自動獨立的理由,要知道,利比亞獨立的經過與情況,是在一九四七年二月義大利和平條約,首先是被指定這兩個地區的領土應該:「維持現狀,直到將來有其他正式的安排˙˙˙」(remain in their present state until their future is decided),經過多次協議,決定該和平條約生效後,要求美國、英國、法國與蘇聯,先用一年的時間討論相關解決方案,否則應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最後因為被指定的四國代表認為:利比亞的社會派系太多,種族不一,百分之九十六的人民不識字,醫療水準太差,等等原因,所以認為利比亞不適合獨立建國,但是最後將利比亞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最後結果,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利比亞於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應該獨立建國」。果然利比亞在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佈獨立,而有了一個國王和新憲法。問題回到台灣問題,台灣並沒有經過聯合國類似的安排;另外有關索馬利亞的獨立問題,因為基於上述四國代表各有不同意見,也把「索馬利亞問題」交給聯合國大會表決決定,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間,聯合國決定把索馬利亞給予「國際託管」十年,特別令人注意的是指定義大利為「託管當局」,同時決定索馬利亞應在一九六零年以前獨立建國。回顧台灣問題時,台灣也沒有經過聯合國類似的安排,因故,引述利比亞與索馬利亞的獨立過程,與台灣做比較是絕對不恰當的。

有關聯合國憲章的【國際託管制度】和【託管委員會】 

探討聯合國有關「國際託管」的所有相關條文內容,幾乎可以立刻確定,要被聯合國安排國際託管的地區,必定要經過一個正式的託管「程序問題」安排,而且在託管期間,也需要向聯合國提交各種報告給聯合國審核,而被聯合國授權的「管理當局」也必須配合許多聯合國之規定事項。

日本投降以後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生效期間,台灣並沒有「被託管」的安排,部分學者以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七條之法理錯誤解釋,將其法理無限上綱,解釋為台灣應該可以自動「被託管」,然後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就可以宣佈獨立,台灣主權自動恢復,成為兩千三百萬人民共同擁有,唉!真不知從何說起,要注意,基於「聯合國託管委員會」已經於一九九四年停止一切託管業務,甚至也取消該委員會有關「託管」之運作,所以台灣現在想加入聯合國,或者求助於聯合國憲章條文之保護或管轄等事務,是絕不可能引述憲章的第十二章「國際託管制度」,第十三章「託管理事會」之法理,更何況,在憲章第一零七條已經把台灣的情形(經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給予完全的確認。

翻閱聯合國所彙編的文件,發現共有九十餘地區曾經「被託管」或「非自治區」的名單,在名單中卻找不到任何中國(包括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資料,而中國真實的情況我們都知道,在最近的五、六十年裡,中國有許多省份鬧獨立或自治,但是聯合國卻沒有這些紀錄。比較嚴重的是,聯合國自從開始運作以來沒有注意到台灣地區的真實情況,台灣地區一直是受「外來政權」統治,一直是「非自治區」,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沒有經過聯合國託管安排,而且台灣的真實面目,也被當年是聯合國安理會會員的蔣介石集團給掩蓋住,其實,只要使用「戰爭法」與「佔領法」來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的國際地位,就能釐清且一目了然。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將美國確定為「主要佔領權」國,當然對於台灣而言,這也是毫無疑問,美國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征服者,在中國的古「佔地為王」心理或拿破崙時代之前都可直接「併吞」台灣,但是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征服者只能擔任主要佔領權國;觀察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之和平條約,從雙方在和平條約裡的領土割讓,雖然美國依照條約佔領了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懸空割讓」的古巴,但是在現代戰爭法中美國只不過是「主要佔領權」國而已,最終還是要讓佔領區的人民「公投決定」自己的前途,因此菲律賓與古巴獨立建國,波多黎各與關島公投維持美國列島區,將來台灣勢必走上公投這條路,而值得注意的是,當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其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會因此結束,這是非常明確的法理,也是慣例,可惜一般學者未能深入研究,實體上,戰爭法與佔領法目前並沒有全盤條文化,而是必須從戰爭慣例,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中去尋找,所以慣例是非常重要。

「聯合國託管」與「列島系列」的不同法理

從「聯合國託管制度」與「美國列島系列案例」作法理比較,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後,渋及到四個割讓地區: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和古巴,這些割讓區與美國本土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因為這些地區的征服者是美國,在這些地區因為被割讓而佔領,自然也產生許多商業問題而訴訟,爭執點歷經各級法院而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最後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而「未合併領土」是美西戰後才產生的法律名詞;日後,美國國會承認並授權波多黎各,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成立平民政府,其餘割讓區也陸陸續續成立自己的平民政府,事實上,在和平條約生效的時候,這四個群島都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預設狀態」(default status),因為一旦有符合該法理內涵或事實,立刻可以獲得該身分;以加立佛尼亞領土為例,在美國與墨西哥戰後,該領土是,一、美國是征服者;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三、戰後和平條約中被割讓給美國。因為符合該三項要素,當時獲得「美國未合併領土」之身分,其主要關鍵,在於因為征服所獲得之領土,在美國法律之下立刻享有該身分,而且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可以立刻啟動,無須美國國會給予特別確認,加利佛尼亞後來經國會同意,變成「已合併領土」,成為美國之一州。

與美國在海外地區所適用的「未合併領土」法理相反,聯合國「國際託管制度」是必須經聯合國之「明確」安排,而不可能自動獲得或取得,參考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便可得知,如果僅僅拿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七條,便擴大解釋為台灣可獨立的依據,實在說不通,至於台灣到目前未獨立的理由,主要是台灣並沒有被聯合國安排託管,況且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文中,台灣領土主權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台灣台灣人民所選出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定

檢視從一九五零年開始草擬,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條約確實已經把相關的宣言或憲章考慮其中,完全合乎法理與邏輯,就以條約第二b條為例,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沒有指定收受國,這點如何解釋?正確答案就是依照國際慣例,從美國與西班牙戰爭,與更早的美國與墨西哥戰爭的軍事歷史,和戰後的和平條約,可以得到正確答案:
 

一、征服者是主要佔領權國,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前,被佔領地區自然形成「獨立關稅區」。

 
二、在和平條約生效時,有牽涉領土割讓情形時,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並不會立刻結束,而是必須等到由主要佔領權國的最高當局,授權給佔領區合法

的 「平民政府」成立後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才算結束。


驗證上述答案,其所依據的戰爭處理慣例,可以從美墨戰後的加利佛尼亞割 讓區,美西戰後的波多黎各割讓區,菲律賓割讓區,關島割讓區以及古巴割讓區,最

終處理的結果印證,是故這是慣例。有部分學者常常大量引用一些政治上的「意見表達」文件後,描述出與國際間絕然不同的台灣國際地位,這些學者忽略掉:

舊金山和平條約草擬時,草擬的專家學者都已經把所有戰爭期間的「宣言」或「政治主張」考慮進去了,同時,別忘了當年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會員的事實,不

勞台灣部分學者瞎操心。台灣部分學者把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台灣與日本分離,台灣就自動適用聯合國憲章,可以申請獨立,其實是大錯特錯,要變成「託

管」後「獨立」的身分,必須有正式安排,如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琉球群島就是。

台灣國際地位的法理探討,應該始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交戰國佔領開始,這一天被中華民國佔領軍宣佈為「臺灣光復節」而遭扭曲,要知道,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告「台灣地位未定論」,因為在一九五零年台灣仍然處於佔領中,主要佔領權是美國,次要佔領權是中華民國,因此,台灣在政治上之最終地位尚未確定(Taiwan’s final political status was undetermined)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並沒有權力把台灣、澎湖過戶給中華民國,當然不可能引用大西洋憲章或其他文件作為依據,麥帥只能依法分配佔領事宜,而且國際承認的是「國家」不是「政府」,目前,聯合國承認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政府,名正言順,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不可能代表中國,正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能代表中國,所以「一中政策」是正確的,不可能改變,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相不牽扯;不過,「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留下來的問題,而非中國內戰留下來的問題,所以所謂「一中政策」無法解釋為「台灣現在屬於中國」,很多美國著名智庫學者也不斷強調:「美國從沒有任何正式的官方文件,明確指出台灣是屬於中國一部分」。因此,擔心釐清台灣與美國關係真相後,台灣會被美國交給中國的「有心人士」,可以停止惡意攻擊了。

 
作者 : 何 瑞 元


## 論美國眾議院 2013     台灣政策法 (HR 419)
主持人: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今天很高興在這個節目裡面,我們要來跟大家討論最近最夯的話題,就是所謂「2013台灣政策法案」。有人說,它是台灣關係法的加強版。同樣,按照慣例,我們今天請到我們的來賓-何瑞元先生,何顧問,為我們解釋這個2013年的政策法案是什麼。
    主持人:何先生,你好!
    何瑞元:主持人,你好!各位觀眾,大家好!
    主持人:來,我們要不要討論一下,到底這個2013年政策法案是什麼樣的一個法案?它的來龍去脈是什麼?
    何瑞元:我想,這個法案,它是把台灣關係法裡面,很多比較沒有非常嚴厲規則化的條文,納入一個較嚴謹的規範。譬如說,要賣武器給台灣,每年必須有什麼樣的評估、必須有正式的報告出來、必須由國會去討論、必須確實有推薦要賣什麼、政府包括總統必須確實對這些有反應,不能擺在那裡不動。再來,我們從20089月新版的 Mandatory Guidance ﹝美國國務院所發佈有關跟台灣當局官員來往的相關規章,或者甚至於禮節規章﹞,把這些東西用國會的力量、用法律改變,讓台灣官員可以直接跟他們溝通,可以直接到他們的辦公室、可以參加美國慶典、可以穿自己的制服﹝如:軍人﹞、台灣當局可以升自己的旗子在他們的辦公室那邊、可以更明顯地扮演一個國家的角色。
    主持人:我看到裡面有一些條文提到,「美國政府應該尊重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於其所在地展示其旗幟的權利。美國在台協會AIT和其董事也可在台北的居所,應當相應以公開的展示美國的國旗,與美國大使館、領事館和世界各地的官邸同樣的方式為之。」原則上,就是說,要讓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美國合法化,而且是用台灣的名字,展現的國旗是中華民國的國旗。你對這樣的看法如何?
    何瑞元:這讓我們又回到國際法、美國法院1959年的判例、最近解密1949年中央情報局的檔案文件,都充分顯示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所以,你就完全忽略這些法律上的東西,然後現在要設各種方法讓它就地合法,我想台灣人對這樣所謂政策法案,應該是要投反對票才對。台灣人不應該支持這個案子。

    主持人:可是,現在卻是,我們知道蘇貞昌主席、還有很多中華民國駐外的單位,甚至在美國那些FAPA的,所謂台灣人公共事務協調會,他們都在推這個法案。為什麼?
    何瑞元:那就是他們所說的「台灣等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等於台灣。」這個就是毛澤東式的「一個謊言,說了一萬遍,變成真理」的一種心理戰術。

    主持人:嗯,「謊言說了一萬遍,就變成真理。」如果這個法案通過,對台灣人民將如何?
    何瑞元:本來就像最近1949年中央情報局的這個文件解密,其實我們從國務院編的「美國外交史」也可以蒐集到十幾、二十幾個例子,在談台灣戰後的地位種種,都不斷地解釋「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所以,從這裡我們知道,1946年元月12日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完全沒有法理依據的,是違反佔領地處理人民的海牙公約的規定;宣布台灣光復節,也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也違反海牙公約。但是用這幾個東西,再加上中華民國在這裡徵兵,它當作一個主權國家那種行為,把台灣人放在一個籠子裡面。我就想到,好像老鼠被放在籠子裡面。它把你放在籠子裡面,把你困住了。當然,它的希望就是最後把你移交給習近平。你現在在這個籠子裡面,這個籠子經過這個法案的通過,就愈來愈堅固了,完全是違法的,完全是於法無據的。

    主持人:嗯!
    何瑞元:所以我們最近去看楊媽媽,楊基銓的太太,我們在台北跟她談。等到楊媽媽給我們看照片,說:「我跟佛羅里達州的女議員 Ros Lehtinen﹝以前是外交委員會的主委,主要在推2013年版的台灣政策法案﹞有合照,因為她有來台北訪問。」我們就跟楊媽媽講:「對不起,這個女議員在推動這個,應該視為台灣的敵人。」她就很意外:「怎麼會呢?你們講錯了,你不懂!」我說:「我們怎麼會不懂?研究十年怎麼會不懂?它是要把中華民國就地合法,你自己本身做為本土台灣人,妳不喜歡什麼事情都被中華民國控制住,妳還認為推動這樣法案的女議員是妳的朋友?!我說妳的頭腦實在是 . . . 」但是我太太馬上就打我,「你不能跟老人家這樣講啊!」我說:「那你用你的台語或是日語,慢慢跟她解釋啊!」她試著跟楊媽媽解釋,但是很難。

    主持人:那為什麼FAPA,台灣人公共事務協調會,他們是屬於綠色陣營,而且是支持台灣獨立的一個團體,也支持這樣的一個法案?到底他們在想些什麼?
    何瑞元:我想,這些人在想些什麼?還是回到那點,就是說,「我認為台灣是符合主權國家的認定,在哪裡?很難說。」但是他們會想,「只要我拿到政權,我就宣布台灣共和國成立。就把名字換掉。」我一直強調,FAPA一直強調,台灣的主權獨立,現在的名字是這個,到時候我把名字換掉,我台灣就上去了,就是國家了。我們曾經在台灣民政府水月園時代,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但是秘書長曾經在那個時候有跟美國洛杉磯的福爾摩沙基金會聯絡,希望可以什麼程度跟他們合作,一起來推一個台灣的正確論述。那個時候還沒有談到什麼日屬這種奇奇怪怪的論調,就是純粹美佔,美佔是站得住的。就跟他們講。福爾摩沙基金會後面是一個吳禮培先生。吳禮培先生說:「那個我沒有興趣,選舉是最重要的!我贏得選舉,我就有權利!我贏得選舉,要做什麼就可以做!」所以這些人的腦袋瓜裡頭就是:選舉才是重要的!有了選舉,我就可以改變政府形式。但是我們很納悶:阿扁做了些什麼?阿扁做了什麼?我跟你講:「阿扁上任以後,我那幾天就在跟辜寬敏老先生聯絡。辜寬敏先生聽到阿扁宣布『四不一沒有』,他真的火冒三丈,就說:『我被騙了,我被出賣了!』你看,就是這樣,綠營就馬上有一個宣示。你說你要為台灣獨立去努力嗎?已經自己把自己的手腳都砍掉了!所以我說,那我們為什麼要相信下一次如果政黨輪替,綠營新的總統或是綠營的班底可以為台灣在國際上爭取什麼好的明天呢?我們為什麼要相信?你有沒有檢討阿扁八年為什麼沒有做到綠色陣營希望做到的?隨便列出來,二十五項好了。他有沒有做到這些?如果沒有做到,他為什麼沒做?所以當初人家問我說:「如果你是台灣人,你會投蔡英文?」我說:「先檢討阿扁該做的事情,為什麼沒做?再談怎麼選舉!」沒有檢討這個以前,我美國人,不是像一般台灣人,有健忘症,「喔,過去的我忘記了!」No,我永遠記得,阿扁該做的事情,有沒有做,理由是什麼?你先跟我講清楚!我寧可不投!我寧可不投,我就表示:我不支持!兩邊都不支持!」

    主持人:阿扁有很多事沒有做,可是我覺得阿扁做了幾個事是不錯的。我認為在阿扁時代,他讓美國來宣布「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他也讓美國國務院來宣布「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覺得就從這一個觀點來看,阿扁讓美國說出了美國的基本主張和他對台灣的立場與看法。
    何瑞元:我想,你這樣講,只有正確一半,因為你說這個是阿扁讓他們做的。我記得當初美國的國務卿講這個話的時候,還有後來隔了一、兩年,有國家安全委員會也講這樣的論調時,美國這些FAPA的官員馬上跳出來反抗,馬上跳出來反對!我想阿扁聽到這個,也不是很高興。他們一直都是要推銷一個觀念,說:「我們已經獨立了,主權獨立。」雖然他們講不出來什麼時後主權獨立。就像有一些國際法學者,他們認為說,台灣已經逐步地、慢慢地、經年累月演變成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就馬上舉手說:「請你告訴我是哪一年、哪月、幾號?告訴我是哪一天,然後我要看那天的報紙有什麼新聞,我要看國際間有什麼新聞。」我說:「你這種言論完全是欺騙小孩子!」。

    主持人:嗯,欺騙小孩子 . . .
    何瑞元:沒有逐漸演變成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這種例子!它是一個很明確的事情。你這種言論還自己可以說成是國際法學者!這個真的是應該臉紅。

    主持人:那我們再來討論另外一個問題。這個2013年台灣政策法案,特別規範了許多軍售案,簡單地說,就是要賣武器給台灣 . . .
    何瑞元:一些非常有規範的,什麼步驟、怎麼評估、寫什麼報告、報告給什麼委員會、報告給總統、總統必須回報、委員會必須回報 . . . 因為這些推動這個法案的國會議員,他們的選區有相關國防事業的工廠,所以當然這些武器確實賣給台灣,他們的選民就有工作。我們可以了解,本來國會就是這樣運作的,他們要為他們的選民爭取就業機會,所以他們要這樣做。

    主持人:那麼,看起來,如果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為什麼台灣人民還需要買武器呢?
    何瑞元:對,就是說,西太平洋地區,我當衛兵,自己還要買槍?這很奇怪!這就是回到我們常講的:台灣人要得到美國的幫助,我說的是台灣人喔!本土台灣人。認為說,中華民國把我放在籠子裡面,我怎麼逃出來?第一個要講的,是這個籠子不存在啊!你怎麼可以講說ROC有主權呢?你必須大力喊出來「沒有主權」啊!ROC是沒有主權,你才能請國際社會來幫你的忙,它沒有主權,為什麼在這裡?歷史法理都擺出來,它應該不是在這裡,應該是台灣人自己管自己呀!

     主持人:台灣人自己管自己 . . .
     何瑞元:對,自治啊!

    主持人:這個是不是台灣獨立呢?
    何瑞元:這個不是。這個不是要解釋為獨立。所以,就是我們說的,民進黨會說:「既然我不屬於誰的,我就是獨立的。」「領土二分法」,但是國際法沒有那麼簡單。領土有很多分類,你自治裡頭的領土也可以是別人的管轄範圍。

    主持人:也可以是別人的管轄?
    何瑞元:對,就像我們從舊金山和約裡面,按照那個條文可以主張台灣是美國的管轄,那美國既然對我們沒有野心,那我們就爭取一個高度的自治,這對我們的日常生活,跟獨立的感覺差不多!但是後面有美國作為後盾,國防、外交有它在那裡掌握。

    主持人:嗯,所以如果是照你的理想,台灣成為一個高度自治的地區的話,你認為軍售案還要繼續進行嗎?還是有什麼比較好的做法?
    何瑞元:當然,比較好的做法就是,要要求這些國會議員、美國行政部門的官員面對台灣實際上的法理情形。特別是中華民國與台灣領土之間的法理情形。我們要它先好好地評估這個,先了解這個,再談什麼台灣關係法的增強版。我們是希望它這樣子來做。那第一個步驟,就是identity,我們的身分應該是第一個步驟。先談我們的身分。那用什麼來證明身分?目前,你用你的身分證,你還有一個護照。問題是,這個法理依據在哪裡?美國已經說了,「不承認」有什麼集體歸化,實際上台灣或是中華民國的國籍法也沒有把這些人集體歸化進來。所以,人家說台北條約,台北條約說:「這些人的國籍,按照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認定。」喔!好!Wonderful! 問題是台灣的法律沒有這樣的認定啊!台灣的法律沒有認定這些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你用你的軍令?立法院有追溯通過嗎?沒有啊。你交戰國佔領時期 (belligerent occupation),這個時候把這些人集體歸化,這是戰爭罪哎!所以,這個都不可以!最近美國解密的中央情報局文件也都顯示那是無效的啊,那既然如此,我們要回來,我們要看看,這些人的identity是什麼?我們要先確認,才能談其它的。所以顯然,我們的一些旅行證件什麼的,要嘛就是美國國防部核發的,要嘛就是美國國防部「授權」台灣的民間團體來核發。

    主持人:好,謝謝何先生今天給我們美好的分享。2013年的台灣政策法案試圖用軍售案這個包裹子來包裹,讓台灣當局在美國就地合法。透過今天的訪問,這樣一個法案是一個惡法,如果這樣的法案通過的話,那就是等於中華民國等於台灣,台灣等於中華民國。那我們絕對不贊成這樣,而且中華民國絕對不可以、也不能夠就地合法。希望我們本土台灣人勇敢地站出來,我們除了要申請自己的身分證,就如同 Richard講的,自己的 identification,自己的 identity,這樣的一個東西要先出來,然後我們對於我們自己的將來,要勇敢地站出來,循著法理來尋求台灣高度的自治,就如同 Richard講的。這是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的,也希望各位觀眾朋友,告訴你的好朋友、告訴你的親戚朋友,如果你可以寫信,或是你的親戚朋友在國外的話,儘量地去跟美國的國會議員來反應。不要讓這樣的法案通過。我們本土台灣人反對這樣的法案。謝謝!謝謝各位的收看。謝謝 Richard!
    何瑞元:謝謝!


何瑞元                       特此聲明。                       2013.06.17 公告


## 從世界觀談日屬
許多人對於「領土」被形容為 "神聖不可分割的" 這個議題始終充滿很大的疑問,也反應說:「經過多次在圖書館裡和網路上調查研究,仍找不到相關答案,敬請何瑞元老師是否可提供下列法理的依據和充分說明文件等等?」

1.
議題:「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是怎麼說的?
       
說明:在2012年,本人曾經敦請中央會館的趙哲輝先生查查網路相關資料,但過了好幾天都找不到國際法上有這樣「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的觀念。本人在圖書館內也找不到國際法的書籍有這樣的說法。然,此調查結果發布以後,很多人始懷疑所謂「日屬美佔」的論述要如何站立在如此眾所未曉的「原則」上?

       
這點確實是有點荒謬。以北美洲為例:加里福尼亞領土 (California territory)、內華達領土(Nevada territory)、新墨西哥領土 (New Mexico territory) 等等早就實施墨西哥憲法,但美墨戰爭以後,仍然經和平條約割讓給美國。(美墨和平條約於18480704日生效。) 這是一個例子,還有很多例子,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很多國家根本就消失了,也就等於說那個國家百分之百割讓給別人了。若有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的這個原則,這些國家怎麼可能不見了呢?

       
說到194541日日本天皇的詔書,是把台灣與韓國都正是變成日本國土。但眾所皆知,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a,日本已經承認韓國獨立,所有簽屬國也同意。那麼,豈有「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之理?真是睜眼說瞎話。

2. 議題:在194592日,日本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投降,是表示戰爭結束嗎?
       
說明:投降不是戰爭結束,而只是交戰行為結束而已。和平條約的生效才是正式戰爭結束的定義。

3. 議題:在今天的 世界裡,本土台灣人可重新獲得日本國籍嗎?
       
說明:依據東京高等法院1980年六月的判決,(a)本土韓國人無論是定居在日本四島或韓國本地,(b)本土台灣人無論是定居在日本四島或台灣本地,均最遲於195285日失去日本國籍。又依據現行日本國籍法,也沒有任何條款可運用來給予回復此日本國籍。因此,林志昇一直強調台灣人可回復日本國籍,這造成很多學過法律的台僑反彈。他們懷疑是否能提出具體的法學依據。

       
至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否授權日本政府取消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上訴法院法官認為:那是日本放棄台灣的必然結果。法官也強調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台灣已經不屬於日本領土或國土。

       
試想:如果林某的支持者想在日本起訴,為了爭取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日本法院必定引述此1980年六月的司法判決,而直接駁回該訴訟。那麼,那些支持者要如何向法院說明1980年六月的司法判決是錯誤的?要用甚麼樣的權威資料來說服法官?

4. 議題: 194541日日本天皇的詔書到今天仍然有執行力?
       
說明:依據日本19475月新憲法的規定,天皇所有的詔書都一筆勾銷﹝參考日本1947年憲法第98條﹞,為何要強調這兩份詔書今天仍然有執行力呢?曾經有國際法學者發表過這樣的相關論點嗎?
Article 98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othe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The treaties concluded by Japan and established laws of nations shall be faithfully observed.
第九十八條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顯然,194753日之和平憲法的地位優於194541日之天皇詔書。

5. 議題:依據法理,佔領是屬於事實實施控制權的問題,可見,佔領不只是法理問題,也是實際控制、管轄問題。現在2013年,在台灣的街道上看不到美軍,能說台灣仍屬於美國佔領地嗎?
       
說明:194592日麥克阿瑟將軍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指示蔣介石集團來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麥克阿瑟指示蔣介石來到台灣,蔣介石接受這個指示,其實這也已經算是麥克阿瑟在指揮蔣介石,蔣介石可以拒絕!他可以說不要,但是他接受了。他接受了,他願意來,後來是美軍帶蔣介石的軍人坐美國的船、乘美國的飛機來,美國把這些人帶來。明明台灣是太平洋戰區,中國是中國戰區,不同的戰區。美國對台灣是征服者,澳洲、英國及法國等其他主要同盟國的軍隊有來攻擊過台灣嗎?清一色都是美軍攻擊台灣。所以美國是征服者。征服者才有權利,也有義務處理佔領與重建。美國要把這個任務分配給誰,由美國來決定。更何況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國防部人員所草擬、杜魯門總統叫麥克阿瑟發佈的。所以,很清楚地就有一個主從關係成立。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蔣介石集團,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軍隊只是一個次要佔領權。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的人在台灣只是代理美軍而已。你說沒有看到美軍,而對台灣是美國佔領地覺得懷疑,你看到中華民國的軍隊,就是在代理美軍。這個道理應該很清楚。更何況我們從舊金山和平條約來看,中華民國不是簽署國,也不是該條約所說的同盟國,因為ROC非簽署國。

       
按照一個嚴謹的法理解釋,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的 內容來看,中華民國沒有任何資格在台灣。顯然,ROC在台灣的唯一理由是來自194592日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美國派來的,代理美軍在佔領台灣。

       
「代理」行為在法理上有其定義:替原來該做的人來做。任何人受託於另一位人士或單位﹝即委託人或稱主事人﹞ (principal),以替其處理其所指定之事務者,均可稱為代理人(agent)

       
台澎地區並不是因為一般命令第一號,或是一般命令之前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書等,而過戶給中華民國。基於一般命令第一號,是產生一個代理關係而已。所以台澎地區是美國佔領地,是正確的法理。

6. 議題:台灣仍然屬於﹝舊﹞明治憲法下的一塊日本領土﹝國土﹞?
       
說明:依據日本194753日發佈新憲法的規定,「日本帝國」已經當場結束,但是如果主張台灣屬於明治憲法下的一塊領土,那就是等於主張明治憲法仍在執行。我們查網路一絲一毫都查不到有任何學者在提倡這樣的論點,依據在哪裡?

       
所有分析日本法律體系的網站都說1947年發佈一部新憲法那個時候,日本帝國就已經沒有了。而且大家可以查查看,日本最高法院最近五、六十年來,甚麼時候有個司法判決是引述明治憲法並說該憲法仍在執行中?根本沒有!

大日本帝國
名稱
起源
首都
期間
備註
滿洲國
滿洲
吉林
1932
1945
13
為大日本帝國的傀儡政權,由溥儀(清朝的最後皇帝)作為有名無實的攝政和皇帝。
大日本帝國
日本
東京
1868
1947
79
1868年天皇的政府接管了國家。到了1947的新憲法年正式廢除了大日本帝國。


大日本帝國是從186813日的明治維新,直到二次大戰交戰結束後194753日所制定的新日本憲法之前的一個帝國。
大日本帝國在第二次中日戰爭(1937 - 1945)及太平洋戰爭(1941 - 1945)期間,發動幾次大規模的軍事行動。不過,經過多次痛苦的失敗以及美國的原子彈轟炸廣島和長崎,大日本帝國終於在194592日向盟軍投降。
投降後,隨著盟軍佔領的同時,由美國協助制定了新憲法。194753日新憲法生效後,大日本帝國正式瓦解。
在美國的佔領下以及家園重建持續到了1950代後,最終形成現今的民主國家稱叫「日本國」或簡稱「日本」。
依美國為例,《邦聯條例》(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北美殖民地十三個創始州共同承認並遵守的的美利堅合眾國第一憲法。該憲法是在1776年至1777年間由第二屆大陸會議提出並著手起草,於1777年開始使用。最後於1789年,《邦聯條例》被今天大家習慣稱之《美國憲法》所取代。

       
看看墨西哥歷史也是一樣:1857年的憲法取代1824年的憲法,1917年的憲法取代1857年的憲法等等,依此類推。 所以,新憲法是 "取代" 舊憲法,已經是國際慣例。

正確的觀念:
對於琉球群島,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經說過,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之安排,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雖由美國全權執行,仍是確認了日本在琉球群島的剩餘主權。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確實有「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的安排。琉球群島是該條約第三條的領土,但是台灣不是。台灣是第二條(b)的領土。該條寫著: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7. 議題: 日本有皇室制度,其國家結構有兩個層面,就是「政府」和「天皇」,這是真的嗎?
       
說明:許多人對於「日屬」這個議題始終充滿很大的疑問,提倡日屬的人,他們硬稱日本天皇是皇室制度,既然如此,其國家結構有兩個層面,就是「政府」和「天皇」。所以,包括人民和國家領土的認定,甚至憲法的制定和執行,都要考慮到這兩個不同層面的分際。如此,(1) 政府處理的 "案件" 不約束天皇 ; (2) 天皇之政策及作為不代表政府所同意的政策。

       
其實,這樣的說法是完全不合理。無論是不是皇室國家,其派出代表即代表充份授權。簽訂國際條約,即對該國家有完整約束力。故,這種 "皇室國家二元論" 的說法是錯誤的。

8. 議題:今天日本天皇仍然在執行明治憲法,故仍握有台灣領土主權?
       
說明:這個議題跟以上的明治憲法是否仍在執行是息息相關的。而且有不少的日本朋友說,現在的日本天皇根本沒有在執行明治憲法,因為該憲法已經結束了。不知這種論點是從何而來?有學者曾發佈這樣的學術論文嗎?有日本法律界在討論這樣的一個案例嗎?證據在哪裡?
正確的觀念:
日本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昭和天皇發表人間宣言,放棄了神格化的地位,從此日本天皇不具有政治上的實權。天皇與平民一般都是凡人,天皇原本的尊崇地位也大大衰落。

194753日施行的憲法裡,已經清楚指明日本天皇的角色和職責。根據第一條所記載,「天皇」是日本國家和國民統合的象徵。他無實權,且不具有選舉、被選舉、納稅、戶籍等一切公民權。綜觀該憲法內容,天皇根本就不「擁有」、「握有」或「持有」日本海內外的領土主權。

因此,依據1947年日本憲法有關天皇角色的職權規定,我們無法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自圓其說地提出:「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但日本天皇仍握有台灣領土主權」,或「日本天皇仍然握有台灣剩餘領土主權」等等的論述。 (遠在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澎割讓給「日本」,而非日本天皇,這是許多人弄錯了的觀點。)
9. 議題:在2011922日所簽署的「台日投資協議」,是否把台灣與日本列為同一個政治實體?
       
說明:此「台日投資協議」,確實把台灣與日本列為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各位可以想想看,若是台灣領土主權仍屬於日本天皇所握有的,那麼日本國會就可以直接通過相關法案,促使兩方投資之進行,而不必大費周章地簽署這樣一個協議了!
10. 議題: 目前,本土台灣人有權利在日本行使政治參與權嗎?或者說台灣可派代表到日本國會嗎?
       
說明:日本的法院,自1980年開始,有多次判決指出:從1952年起,台灣地區住民喪失日本國籍。在不具有「日本國籍」的情況下,本土台灣人當然無法在日本行使政治參與權。
正確的觀念:
早於194512月,日本國會第89會期已經撤銷琉球人、台灣人與朝鮮﹝韓國﹞人之參政權。

引述自(書名) HIROHITO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JAPAN, 作者: Herbert P. Bix, 出版年: 2000, 627 .
後記:以上試者分析「日屬」的法理,根本就處處碰壁。該說清楚的是,「日屬」的議題如果沒有確實的法理依據可循,那我們就必須看清楚,這樣所謂論述,不是基於法理,而是基於一種政治和商業的理念的推動。而政治理念的推動,那是未來有一個很長的執行上的困難,要很多時間才能實現﹝也要很多鈔票投入在這個議題上﹞。如果說日本的國籍法必須修改,憲法也必須修改等等,這樣就不是現有的「法理」,而是基於一種政治議題﹝或說「遊說」﹞推動的期待。故,我們必須看清楚,「日屬」如果不是現有的法理,就不能跟「美佔」相提並論。美佔是現有法理,而且確實可行無誤
## 林口巨蛋與日屬論述的關係
20135月底我和太太繞了一趟台灣,從宜蘭、花蓮、台東、屏東、高雄、台南、嘉義、彰化、台中. . . ,繞回台北,碰到很多人,也聽到很多故事。有一個故事是說,「日屬」,就是台灣屬於日本天皇,到底這個說法是怎麼開始的?以下讓我慢慢道來:

       
大約在2011年九月的時候,水月園慢慢在運作,林志昇就想到應該舉辦一個大型活動,新聞界才能報導。後來他周邊有一些朋友建議說:「你要不要考慮乾脆用林口巨蛋舉辦一個大型的會議?這樣或許媒體就可以報導。」但是當他們了解林志昇的實際運作能力後表示:「林口可以容納16千人,而我看你這樣的規模運作下來,可能要聚集8百個人都很有困難!所以這樣16千個位置,只坐89百個人,非常難看!你這樣做反而反效果。」有些住桃園一帶的人士,認為:要招來幾千人來聽聽林志昇演講都有問題,何況說不定這些人都聽到一半就走了,還是很難看!

       
接下來大家繼續討論、集思廣益,有一個熟悉立法委員政治運作的人說:「金素梅和其他立委,還有主張台獨的金美齡,他們都到日本去參加靖國神社,結果新聞鬧得很大。實際上,靖國神社還有很多個台灣的英靈還沒有歸到台灣來,還放在那裏,你乾脆組織個旅行團到靖國神社,可以順便參觀皇宮!」他們查出天皇的生日是12月底,就組織一個旅行團,這樣的話到靖國神社去,20個人在那個大門口拍照很好看,200個人拍照也很好看,1000個人在那裡拍照也更熱鬧!沒問題!大家就覺得:「這樣做也很好、很有氣氛,一個大型活動,在日本可以開一個國際媒體記者會!有模有樣、很有看頭。」
後來因為林志昇旁邊有一些人在幫他整理文章,他就跟這些人說:「你們幫我發明一套日屬理論,台灣屬於日本」 ….,就這樣開始,東湊西湊,拚出一個道理,說:「有皇室的國家,是屬於兩個層面的國家。無論做甚麼事情,一方面要考慮到天皇的權利,一方面要考慮到政府的權利。政府說A,並不表示天皇同意;天皇說B,也並不表示政府同意。這個理論用在台灣的身上,就變成: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政府把台灣割讓出去,並不表示天皇把它割讓出去,所以天皇還是握有台灣的主權。那麼日本政府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並不表示日本天皇也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 … 等等。」

       
為了要圓一個大謊,他們又發明一套附帶理論說:「舊的明治憲法仍在執行中,新的日本憲法也在執行中。所以天皇也可以掌握他以前在明治憲法時期的權利,不完全受限於新憲法把天皇精神代表化而沒有實權。」這個錯綜複雜的日屬論述,裡面當然有很多互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他們就推行這套理論,大聲提倡「日屬論述」為真理。這樣接下來就舉辦很多活動,同時可以利用這些活動獲得不少商業利益。所以,實際上日屬論述是這樣來的。說穿了,它在法理上是完全、百分之百沒有根基的笑話。

       
何瑞元                       特此聲明。                       2013.06.19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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