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我們看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製作的「各國國內生產總值列表」,各國國內生產總值比比看,立刻會發覺台灣在25名以內,而這些國家,美國是第一啊!那其他國家我們看到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情形,就是他們彼此之間跟美國都有個共識,這是:他們自己早已提出證據說它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美國也接受。他們也承認美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雙向的。
所以意大利、巴西、加拿大、南韓、澳洲、西班牙、墨西哥、印尼、荷蘭、瑞士等這些國民他們在海外旅行所用的護照,走到哪裏,任何一個國家就承認他們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且也承認這是一個代表他們國家的一個護照。他們沒有碰到什?問題,但是在這二十五幾個國家以內,唯有中華民國在台灣卻是:美國不承認其主權!請問,是不是因為中華民國沒有提任何主權證據嗎?也不是啊,中華民國有提出很多很多有關主權證據。外交部的網站都有這些證據。
所以這樣的話,造成台灣人很大的困擾,我們不定期在報章雜誌上看到台灣人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在海外旅行,不時被認為是一個中國的假護照,要不然對方認為因為這個 “國家” 聯合國不承認,所以台灣人沒有資格拿到一些國際資源或是國際福利或是甚至於人道的救援都受到阻礙。所以這類的問題都是台灣人民正在去承擔、正在去承受的。
但是我們現在看清楚最大的問題其實應該是中華民國的官員。代表外交事務是外交部,他們應該要去跟美國有個共識,就像其他的這些先進國家一樣他們要跟美國獲得一個共識,有關台灣主權的情形。那是因為美國在國際上相當地有影響力!那或許這些官員會說我們都跟美國一再說明了很久,但是他們完全不接受 . . . . .,不被接受的事實你們自己要檢討啊!所以最後台灣人民要有個觀念,「如果外交單位不能說服美國,那就是美國說服你!」無論用甚麼方法,這兩方都要有個共識!
畢竟台灣離開聯合國已經四十多年了!台灣人民已經沒有辦法再忍受自己國際地位在國際間的不確定性!擁有一個國際地位的確定性,這確實是國民在國際上最基本的立足點,沒有這個立足點,顯然我們做很多的事情都受到很大的困擾!
要直接用「台灣」的名義參加很多國際組織是一個很顯著的例子!
或許有的人認為說我們提出這樣的要求不好,甚至對外交部的官員會覺得「這是一種侮辱!」,但是這個話不能這樣講!現在這個民主社會,官員是為了人民服務,如果相關官員沒有辦法跟美國做這樣子的共識,那為什麼其他的國家都已經做到了?
Part 2.
談起「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管轄,或談起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號,等等相關議題,很多人喜歡提出 "公投"的要求。其實,我們不需要公投。我們只要一份「確認的文件」。要確認什麼呢?我們只要請外交部把它多年蒐集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主權」的這些說詞,拿去美國華府與國務院好好的溝通,獲得一個共識,這樣就有答案了。
五、六十年來,中華民國的官員對於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主權一直有很多種說明和聲明。現在看到網路上多份聲明稿,我們可以綜合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的主張大概可以列出五點:
台灣領土主權,原屬於中國清朝,但依1895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唯中華民國收復對台澎領土主權,係依據以下的歷史與法理事實:
1.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1.12.09對日本宣戰,並宣布中日之間一切條約 (包含《馬關條約》)、協定、合同等一律廢止
2. 在國際法上,《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均應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亦皆係具有約束力。
3. 依據國際法,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台灣及澎湖居民,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 日生效。
4. 1951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之1952年之《中日和約》,係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 ( a) 民國30年以前,中日間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束之結果,而歸於無效, (b)台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
5. 中華民國既自民國1945年10月起,即對台澎有效並無間斷地行使管轄治理之權力,所以中華民國也早可依國際法的「時效原則」取得對台澎主權。
外交部原始聲明稿,可參考 http://www.twinfopost.com/mofa/
Part 3.
如果ROC的外交部可以說服美國的國務院官員,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有主權,那我們大家在台灣要往前走,就一帆風順,我們官員也好、人民也好,可以和各個國際團體和國際組織,好好的釐清我們主權的身份。因為畢竟,美國的意見、美國的說法、美國的態度等等在國際上很有影響力。
相反的,如果外交部官員無法說服美國他們所提出的證據是充份的,那雙方還是要有一個公開聲明。
畢竟,大家最需要的是「知道真相」。
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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