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光緒年間-日據時代-臺灣光復
臺灣實施地籍測量始於明鄭時期,當時為賦稅需要,配合土地開墾轉耕,每3年實施概略清丈一次,當時田園面積約36,900餘甲。至於在臺灣實施較完整土地丈量,可分為清光緒年間、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3個時期。
【一】清光緒年間:
清光緒劉銘傳擔任臺灣巡撫期間,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設立清丈總局展開全臺清丈工作,首先革新紛亂的土地制度,力行清賦事業,先實施戶口調查後,按戶就田賦實施土地清丈,使戶籍與地籍資料結合,為臺灣地籍管理之開端。當時清丈之圖冊包括堡圖、縣圖、庄圖、總圖、散圖及八筐魚鱗冊(圖一),丈量面積為361,447甲,其中田地面積計214,734甲;旱地面積計146,713甲。這些圖冊、於日本治台後經兵亂多遭毀損。
【二】日據時期:
日據時期,日本政府為詳查地形、區分土地種類及使用情形、分明土地之權利,同時辦理地租改正及大租權之整理,遂頒發「臺灣地籍章程及土地調查章程」,成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採用德國、瑞士、法國之土地測量技術及方法,自民國前13年起實施土地調查,至民國前8年止計完成庄圖(圖二、圖三)37、891幅,地籍測量調查筆數1,647,374筆,面積777,850甲,其中田地面積計313,693甲;旱地面積計305,594甲;庄圖建地計36,395甲;其他土地計122,168甲(含山林地9,316甲),為臺灣首次較為完整之地籍測量成果。嗣於民國前2年至民國3年間,就公有土地及未經測量致公私區分不明土地實施林野調查,計完成地籍圖19,395幅(含官有林野圖964幅);實測面積973,736甲,計381,863筆。另為徹底整理林野地以利管理,自民國3年起至民國14年止,繼續進行整理官有林野地,計完成縮繪一萬二千分之一官有林野圖2,078幅;面積717,994甲,其中土地台帳登錄地31,547筆,面積94,738甲;未登錄地面積623,256甲。
【三】臺灣光復後: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限於人力、物力,未重新測繪地籍圖,而沿用日據時期測量成果,已測量土地面積計約1,288,000公頃(占臺灣面積36%),並辦理土地總登記。
光復後配合土地開發、經濟建設等需要,政府陸續辦理各項未登記土地測量,包括民國38年至52年間辦理公有山坡地及國有林班解除地測量登記約41,600公頃、民國48年至84年間辦理山地(原住民)保留地測量登記約246,336公頃、民國53年至80年間辦理國有原野地與保安林解除地測量登記約168,980公頃、民國74年至78年間辦理臺灣海岸土地測量登記約12,091公頃……等,光復後至民國87年,完成清理測量登記之土地計約580,000公頃(占臺灣面積16%),自87年度起至98年度止,依據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1期3年計畫」及「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第2期修正計畫」,利用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繪為地籍圖作業方式,已先後完成約151萬餘公頃(占臺灣面積42%)國有林班地之測量登記。
日據時期所測繪之地籍圖延續使用迄今,圖紙伸縮、破損,誤謬嚴重(圖四),且因施測當時受技術、設備及複製等因素所限,精度不佳在所難免。加以近20餘年來,社會政經快速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之影響,致地籍圖與實地使用現況未盡一致。鑒於原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過小或其他重要原因,對公、私土地財產及政府施政建設之影響甚大,為建立新的地籍測量成果,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人民合法產權,於45年度至61年度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並於62年度至64年度試辦地籍圖重測,因辦理成效良好,內政部遂於民國64年修訂「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執行地籍圖重測之法令依據。並自65年度起實施地籍圖重測相關計畫,積極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
(一)地籍圖修正測量
臺灣省地籍圖修正測量早期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43年4月19日令核定「測量總隊修測地籍圖工作戶地測量注意事項」及行政院44年1月12日台44內字第147號令規定「土地重測結果登記處理辦法」辦理,自民國45年度至61年度間,於臺中、嘉義、臺南等市及宜蘭、桃園、雲林、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縣辦理,計完成面積9,272公頃,筆數250,231筆。
(二)試辦地籍圖重測
臺灣省政府61年6月27日令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實施程序」,由地政局測量總隊於62年度至64年度就地籍圖嚴重破損地區,選定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南投、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等縣市先行試辦地籍圖重測,計完成面積12,684公頃,筆數241,043筆。
(三)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
由於試辦地籍圖重測績效頗佳,經內政部於民國63年擬訂「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報奉行政院64年核定後,自65年度起分別辦理三角點檢測(3年)、基本地形圖測製(3年)暨地籍圖重測(3期13年)等3項工作,以建立完整之土地測量資料。地籍圖重測為「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中最繁重的工作,內政部為順利推展本項計畫,於民國64年間,修訂「土地法」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一)地籍圖修正測量
臺灣省地籍圖修正測量早期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43年4月19日令核定「測量總隊修測地籍圖工作戶地測量注意事項」及行政院44年1月12日台44內字第147號令規定「土地重測結果登記處理辦法」辦理,自民國45年度至61年度間,於臺中、嘉義、臺南等市及宜蘭、桃園、雲林、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縣辦理,計完成面積9,272公頃,筆數250,231筆。
(二)試辦地籍圖重測
臺灣省政府61年6月27日令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實施程序」,由地政局測量總隊於62年度至64年度就地籍圖嚴重破損地區,選定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南投、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等縣市先行試辦地籍圖重測,計完成面積12,684公頃,筆數241,043筆。
(三)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
由於試辦地籍圖重測績效頗佳,經內政部於民國63年擬訂「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報奉行政院64年核定後,自65年度起分別辦理三角點檢測(3年)、基本地形圖測製(3年)暨地籍圖重測(3期13年)等3項工作,以建立完整之土地測量資料。地籍圖重測為「臺灣地區土地測量計畫」中最繁重的工作,內政部為順利推展本項計畫,於民國64年間,修訂「土地法」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列地籍圖重測有關規定,以為辦理之依據。
3期13年計畫執行至77年度屆滿,臺北市及高雄市已全部完成重測,惟臺灣省部分,由於面積遼闊,測量人力相對不足。都市計畫範圍不斷擴大,土地一再細分,且多數地區現有樁位成果與實地及地籍分割不符,清理補建困難。不適合採用航空測量方法等原因,僅完成局部地區,為持續推展完成地籍圖重測工作,乃再研訂「臺灣省地籍圖重測78年度計畫」、「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79年度至94年度)、「地籍圖重測計畫」(95年度至103年度)及「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104年度至111年度),逐年實施之。地籍圖重測工作,除將地籍圖比例尺由原一千二百分之一改為五百分之一外(圖五),並著重測量技術之改進、成果品質之提升及電腦自動化之運用,確實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有效提升了地籍管理品質,臺灣地區地籍測量演進整理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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