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 星期日

我看土地法-懲罰占著茅坑不拉屎的投機行為

我看土地法 (23)

懲罰占著茅坑不拉屎的投機行為

第87條(空地、及擬制空地)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第88條(荒地之定義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第89條(空地、荒地之強制收買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第173條(空地稅之徵收)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第174條(荒地稅之徵收)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荒地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徵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由於土地是稀少的資源,當土地的需求增加,價格上漲,持有土地者遇漲惜售,更造成了土地飆漲,不斷循環的結果就是地價居高不下,於是投機客趁機養地獲利,他們購買土地並非以使用為目的,而是待價而沽,這會阻礙土地的正常利用,所以利用加徵土地持有稅的徵收,透過課稅增加閒置養地為目的土地的持有成本,使未從事耕種的農田及未建築的土地,轉而開發使用,也能夠使失衡的土地價格能回到市場正常的情況,最終達到「地盡其利」的理想。

土地法第87條『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意思是已經編為建築用地,但是沒有依法使用,就是空地,這邊說『依法使用』,意思是說使用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土地法空地會有加徵空地稅與照價收買的問題,所以民眾會想,要我使用,那我就蓋間廁所或狗屋來逃避處罰,反正有用就好了!因是法律要堵住這一個漏洞,於是第二項規定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價值必須大於所占的基地申報地價20%,才算是有使用,不然視為空地,還是要處罰。

在土地稅法第11條的空地定義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因為土地稅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下,所以對於空地的定義是優先用土地稅法的規定,土地稅法對於空地著重在已經完成基本維生系統的地區土地,若沒有使用或低度使用,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該增建、改建或重建使用,來創造土地的使用價值,範圍僅於在於私有以及公有非公用的建地,而土地法並未有權屬之分,只要是空地不管是政府或人民的都是空地,至於公有土地沒有作公共使用,這時候為了社會的進步,亦須處以空地稅的懲罰。

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空地稅或照價收買。』這邊的法條多了都市成長管理的概念,若一昧的要求空地建築,但人口的成長若並未增加,多蓋的房子就等於是社會的一種浪費,也會讓政府提前的支付公共設施的費用,因為蓋了房子政府就必須多支付公共設施的設置費與管理維護費,所以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視建設發展情形,且劃定區域分區實施,若政策需要這地區急速發展就可以施行空地稅,若要某地區不要那麼快成長開發就可以停止空地稅,政策上若需打擊這某地區的土地投機並給增加建築供給,可以限期土地使用,逾期可以多增加其地價稅的成本,法規是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應解釋成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即加徵該土地基本稅率計算之地價稅2~5倍,或者照申報地價去收購該土地。但空地稅是以申報地價作為稅基,就現況而言,申報地價一般所謂的申報地價約只有真實市場價格的16%~20而已,以此低價作為基礎而課徵稅率也以不高的稅率1%,其對於防止土地炒作的作用恐並不太大,但若真的實施照價收買,因為公告土地現值遠低於市價,恐怕會有公平上的問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所稱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公告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

土地法第88條:『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這邊所說的直接生產用地,是指土地法第2條所舉例的土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 、池塘等…。如果沒有依法使用,就是荒地,可以課徵荒地稅或照價收買,但是若因為農業的生產而必須休耕,例如農地的休耕涵養地力,就不算是荒地。

在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農地閒置之加徵荒地稅)規定如下: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汙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的限期使用的規定較建築用地寬鬆,地方政府必須先報請中央內政部核准後才通知地主限期使用,在想法上不在乎是地主自行耕作使用或者是讓他人使用,所以多了「委託他人經營」的規定,而且加徵荒地稅滿三年後,若再不使用,才會有照價收買的規定,這邊也列舉了5項因農業生產之必要或不可抗力的免責規定,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第二項「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農產品有一個特性,就是需求彈性都比較小,因為每個人每天吃的量都是差不多的,不會因為米價大幅上升時而不吃,也不會因為米價大幅下降時而多吃, 所以當豐收的時候,因為需求沒有增加反使得米價下跌,反使得農民收入必然大幅減少,甚至會有收入不如支出的情形發生,用一句成語來說就是「穀賤傷農」,而且農產品(稻米、青菜、水果等)還有另一個特性,就是生產期長,農民看到目前農產品價格不錯,於是增加生產此種農產品,但是農產品往往需要至少幾個月才會有收成,收成時卻發現其他農民也跟自己一樣想法,大家都種植同樣的農產品,供給突然大增,而且產品無法庫存或者冷藏成本很高,價格在市場上大跌,此時農民只好賠錢賣,多少回收一點成本,所以政府有義務提供這樣資訊,讓農民先不要生產,以免多做多賠,台灣加入WTO 後,國外低價農產品免關稅或低關稅進口,造成國內農產品的衝擊,這時不耕作或許是一個比較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所以無需課徵荒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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